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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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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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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5 02:01:20

    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都应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视。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他们仅是直系姻亲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属于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与继父母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

    此种情况下,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这种抚养关系的形成而终止。也就是说,该继子女既与其生父母继续保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又与继父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刻***

    2024-05-25 0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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