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亲自对遗嘱内容进行更改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的变更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变更遗嘱的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如果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变更遗嘱时此行为能力已经丧失,则该变更遗嘱的行为视为无效。
2、变更遗嘱须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任何在胁迫、欺骗的情况下对遗嘱所作出的变更均属无效。
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继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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