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处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是股权转让,而此处的“转让”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公司法》未予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处转让包括有偿转让也包括无偿转让,如赠与、股权置换、强制执行。同时,《合同法》第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此种情况下股东将股权赠予他人时,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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