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未履行以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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