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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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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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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5 06:00:31

    公司股权转让无效的法定情形有: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第71条第二、二款的适用。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

    (2)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有这种规定则因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

    2、违反公司法规定

    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第71条之规定。

    3、违反特别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国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一般而言,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转让的,则由于其不设股东会,所以应形成董事会决议;

    (2)报送审批:决议形成后将其连同转让的相关材料报送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由国资委或当地政府进行审批;

    (3)资产核算、评估、交易如审批同意的,则应当组织对拟转让公司进行核资清产,如因转让而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则还应进行离任审计;此后,再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股权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可通过特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不少于20日的交易公告,以征集受让人;公告期满后根据受让人的多少决定采用拍卖、竞价、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协议签署后由交易机构出具鉴证凭证。

    (4)登记变更:买受人凭鉴证凭证及其他材料到工商部门或其他有权登记托管的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你***

    2024-05-15 06: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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