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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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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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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6 23:01:18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C***

    2024-05-16 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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