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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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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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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9 07:00:22
      客观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自己所负义务的不作为。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为的积极性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肇事后等候在现场未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行为相区别开来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节。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的认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基础以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为加重的。
      此处却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这种以事后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做法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违背了立法原意。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如何认定其性质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客观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自己所负义务的不作为。
      按照刑法理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不作为行为表现为“什么都没有做”和“逃避应该做的”两种形式。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后者是一种积极的不作为。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为的积极性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肇事后等候在现场未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行为相区别开来并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节。
      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的认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为基础以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为加重的。但从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来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处却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
      这就导致了同一情节在同一罪名中有了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这种冲突的存在并不合理也不合法。第一在法律效力的层级上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第二交通肇事行为终了之后的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如果仅为打击犯罪的需要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上升为定罪情节有可能导致将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归入到交通肇事罪的调整范围之中扩大刑法打击范围引起法律适用上的紊乱。
      例如一有合法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撞到路边的行人致使行人倒地受重伤驾驶员为逃避责任逃离现场后行人被路人送医院医治后康复。在这起案例中若撇开驾驶员逃离现场的事后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只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但若按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下。
      这种以事后行为作为定罪依据的做法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也违背了立法原意。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理解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升格情节它仅仅是对肇事人逃逸后所带来的社会后果的消极评价不能扩大其作用范围甚至上升为确定罪行成立的法定依据。

    z***

    2024-04-19 0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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