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成年后关系恶化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法律依据: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方法:
1. 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
2. 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 ,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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