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一、婚前财产婚后约定房产共有所有权转移登记:
1、济南市房屋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
2、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或转让协议;
5、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二、夫妻离婚共有房地产约定个人独有所有权转移登记:
1、济南市房屋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
2、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判决离婚,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公告作废);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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