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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结合构成伤残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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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结合构成伤残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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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9 07:01:30
      案情2012年9月22日丁某在乘坐张某驾驶的马某的鲁LW9828号牌客车行驶至于里镇赵家辛庄村口路段处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丁某受伤。经交警五莲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不负事故责任。后马某与丁某达成赔偿协议马某共赔偿丁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丁某的伤情与其自身疾病有关故申请鉴定本次事故与丁某伤情的参与度。所以丁某的第九级伤残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和自身的原有疾病相结合而造成。第三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关于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结合构成伤残如何赔偿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2012年9月22日丁某在乘坐张某驾驶的马某的鲁LW9828号牌客车行驶至于里镇赵家辛庄村口路段处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丁某受伤。经交警五莲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当即被送往五莲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4天共支出医疗费51552元。
      后马某与丁某达成赔偿协议马某共赔偿丁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马某赔偿完毕后因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丁某的伤情与其自身疾病有关故申请鉴定本次事故与丁某伤情的参与度。
      经日照光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的伤情即颈45、56椎间盘突出头皮裂伤行颈椎切开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手术治疗后现颈部活动严重受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丁某的脊柱损伤构成第九级伤残其上述病情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次交通事故参与度约为60。
      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司法鉴定认为交通事故对丁某的伤情造成的影响为60那么丁某的所有损失均应按60的比例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次住院治疗完全是因交通事故引起故所有的损失均要由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承担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应由侵权人全额承担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60的比例计算。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丁某的损伤后果是交通事故致伤和其自身疾患退变共同作用所引起。根据丁某的病历记载记载丁某在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症、颈部外伤”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的意见为“颈椎间盘突出症”此类疾病通常为退变性自身疾患此类疾患有时可表现为无临床休征及症状但在外力影响下即可引出症状一般外伤对于正常人群不会造成大的危害而对已有颈椎病病理基础的人群则可能引起神经根损伤甚至脊髓损伤等较为严重的结果。
      本案中丁某既往除患有小儿麻痹后遗症外自身健康状况尚可在乘车遭受头颈部外伤后即出现神经损伤症状充分说明了丁某是在自身原有疾病的基础上经外伤导致从而出现相应后果。所以丁某的第九级伤残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和自身的原有疾病相结合而造成。第二丁某的大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
      丁某在事故发生前虽有自身轻度颈椎蜕变但此病情并不影响丁某的正常生活更不会因此而引发住院、需护理及因病休息等情况出现。丁某的此次住院治疗完全系因交通事故所致故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应由肇事方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参与度。
      第三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今后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对其精神上的一种慰藉。本案中由于丁某自身的因素对于此次伤残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应借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的方式来确定原因力大小从而确定具体的赔偿份额。
      如不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则有失公平。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但残疾赔偿金按60的比例计算保险公司共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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