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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给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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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给工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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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09:00:10
      一、单位每天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办1、违法,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每天加班不给工资怎么办?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若员工不同意,原则上不能强制加班。因此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四十二条
    [2]《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3]《劳动法》 第四十三条三、包工头欠下工资不发怎么办?您好,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10 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如果以上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听律网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引用法规
    [1]《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第7条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第12条四、工作日不加班可以不给员工加班费吗?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关于工作日加班不给加班费的问题回答是,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C。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五、员工工作日不给加班费怎么办?您好,关于“员工工作日不给加班费,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关于工作日加班不给加班费的问题回答是,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C。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六、加班不给加班费,辞职怎么办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有时效上的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也会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萧***

    2024-03-29 09: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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