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监护人员有什么职责?职责是什么?安全监护人职责1。 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检修作业点情况的人员。2。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是本次作业的安全负责人和责任人。3。 监护人应认真学习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如有问题需及时联系方案编写人员,必要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增加安全措施。全部
4。 负责确认作业票的有效性;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完全到位。监护作业人员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履行监护职责。5。 坚守监护岗位,在检维修监护期间,不准脱岗,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6。 当作业点或区域突然发生排放有害物质或发现其他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检维修作业,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
7。 检修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安全监护人职责是什么请参考以上的法律依据,谢谢二、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会有哪些法律后果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将受到以下处罚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将收到以下处罚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谁《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引用法规
[1]《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四、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损害要担负责任吗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