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
6.遗嘱受益人的基本信息。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基本信息。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但是撤销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问:当工作中遇到“垃圾人”时,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做的是一份有服务成分的工作,有时候面...
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