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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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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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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5 08:00:06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应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具体如下: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75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烧***

    2024-05-15 0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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