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管制犯行使政治权利不应由执行机关批准的原因是:
第一,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并不当然地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宪法的基本精神不符。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政议政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对国家重大问题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而不受政府非法限制的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限制与剥夺。
第三,该规定混淆了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权限,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均可对管制犯的政治权利的行使作出决定,形成权利主体的多元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完整,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不仅与法学理论相矛盾,而且导致在适用法律时混乱局面的出现。
问:当工作中遇到“垃圾人”时,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做的是一份有服务成分的工作,有时候面...
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