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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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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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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4 12: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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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伺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指示,现将免税伺料产品范围 明确如下:
    (一)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 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伺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 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伺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 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 饲料。 (三)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伺养对象,伺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 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伺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 (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伺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伺 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 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 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 浓缩词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 合物。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7月12日财税〔2001〕121号)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人上述“伺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 “伺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 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22日国税函发〔1997〕424号) •伺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 一大宗饲料。
      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伺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伺| 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2003年12月29 日国税函〔2003〕1395号) _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 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伺料”免征增 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5 年11月30日国税函〔2005〕1127号) 鲁一、对伺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 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伺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 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伺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8日国税函〔2007〕10号)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伺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 值税。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伺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2年9月12 日国税函〔2002〕812号)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伺料质量检测机构(名| 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词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 惠政策,并将伺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 通知》2004年7月7日国税函〔2004〕884号) 注:财税〔1994〕4号文件规定,对饲料在1995年以前免征增值税。在1995年以后 国家多次行文规定对词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执行。
      

    怪***

    2016-06-14 12: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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