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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发*** 21-12-05 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江西省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 的房屋

第 层出租给乙方。该房屋系 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一层二层平方米,三层及以上 平方米,该房状况经乙方验收符合承租条件。

第二条 乙方租赁甲方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年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止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正常使用,如甲方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则按日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四条 乙方保证在承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乙方在承租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应自行承担。

第五条 出租房屋月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乙方应于每月的 号前将本月租金全额交付给甲方房管员或甲方指定的专用账户,租金采取先交后租的方式进行。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日租金标准加收违约金。

第六条 租赁期间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并在退租时将清缴单据交甲方房管员核实,否则将以乙方物品处理清偿或抵扣保证金。

第七条 为确保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履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不少于(大写) 元,(小写) 元。租赁关系变更,终止或解除时,相关费用清算完毕后,乙方凭收据退回。

第八条 乙方应正当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确保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水电等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修复,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甲方可对乙方所承租的房屋不定期检查,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和安全。属乙方增设的设施、设备及装修的修缮责任归乙方负责。

第十条 租赁期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甲方需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乙方应积极配合,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私自转租于他人,更不得私自向第三方收取转让费或装修补偿费等,否则甲方将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终止租赁关系。

第十二条 租赁期内,甲方需出售或向市场招租乙方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或承租权。

第十三条 租赁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双方各自负责: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拆除的出租房屋;

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乙方无故拖欠租金累计个月的;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三)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的部分转租他人的或私自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七)其他严重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交回出租房屋,通知送达即合同解除,甲方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因乙方原因需终止租赁关系时,乙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可加收乙方三个月租金或甲方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城市建设需要、或甲方原因需终止租赁关系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或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乙方不继续租赁,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移交手续、清算费用。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月租金5%的滞纳金,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乙方需增设的水、电、卫生等设施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应符合消防等部门的规范要求。租赁关系变更、解除或终止时,不得向甲方要求补偿。

2、水电、门窗的维修维护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因经营需要,重新或更换装修装饰,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签订承诺书后方可实施,否则因甲方需要双方租赁关系变更、解除或终止,甲方不予补偿。

4、乙方装修装饰后的房屋,租赁满三年的,租赁关系变更、解除或终止,乙方均不得再向甲方要求补偿。

5、因乙方装修或增设设施造成房屋渗漏、邻睦纠纷、结构损坏等应自行修复或处理,造成损失的应自行赔偿。

6、乙方私下支付的装修费、水电设施费、转让费(顶店费)等,甲方不与认可,租赁关系变更、解除或终止时,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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