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让与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待出让,鉴于乙方需要受让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双方就注册商标转让事宜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定义
为避免双方理解上的分歧,双方对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
1、“注册商标”指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以下所指“商标”,除特别说明外,均指注册商标)。
2、“让与人”指通过注册.受让等合法方式取得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受让人”指因经营需要而通过法定受让方式取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其他(其他需要说明的名词和术语):。
第二条转让商标
1、转让商标的名称:
2、转让商标的申请号/注册号:
3、转让商标的图样:
4、转让商标的类别:
转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1、转让商标核准注册时间:
转让商标续展日期:
2、转让商标的注册国家/地区:
3、(有/无)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依法须一并转让。
有,则一并转让商标的注册号/申请号为:。
第三条权利保证
1、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之商标系有效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甲方保证有权转让该商标。
2、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之商标未被质押,也无第三人对该商标主张权利。
3、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未就本合同第二条之商标与第三人签订过转让协议,也未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过转让申请。
4、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未就本合同第二条之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过。
如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已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的,双方约定如下:
(1)甲方须事先将许可方式.期限.地域范围等事宜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将商标转让事宜通知被许可方。
(2)乙方承诺继续履行该商标许可协议,并在取得本合同第二条之商标专用权后,承继甲方因商标许可而创设的权利和义务。
(3)双方其他约定内容:。
第四条费用支付
1、商标转让费总金额为元。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一次性将转让费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如以其他方式支付,可约定如下:。
第五条税费承担
现行法律对执行本合同的相关税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现行法律未规定具体承担方的,税费承担方式为。
第六条转让手续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将本合同第二条之商标的注册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付乙方,并有义务根据商标法之规定与乙方共同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甲方交付资料的清单:
2、甲方与乙方在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时,应相互协助.配合。
3、办理转让手续所需费用的承担约定为。
第七条商品质量保证
1、乙方通过本合同受让取得商标后,有义务保证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
2、甲方可向乙方提供相关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可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各单。
第八条保密事项
1、双方对合同洽谈及履行过程中获悉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相关秘密信息,有保密的义务。因一方泄密致使对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该方负赔偿责任。
2、合同未正式生效前.合同提前解除或履行完毕终止时,各方仍需对本合同洽谈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保密事项保密,保密时间双方约定为。
3、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合同一方提供上述商业秘密的,提供方应事先通知合同另一方,并书面提示相关机构注意保密。
第九条禁止性条款
1、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第二条之商标的注册地域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在该商标的注册地域内,在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关联商品或服务上,将相同或近似于该商标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继续使用本合同第二条之商标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乙方支付商标转让费的%作为违约金;如商标局已核准转让本合同第二条之商标,乙方得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要求甲方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2、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且每逾期日乙方应支付元违约金。逾期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已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可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撤回/撤销商标转让申请。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委员会现行规则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2、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在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第十三条合同维护
1、合同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指定为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2、联系人的职责是负责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其他职责:
3、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或联系人未履行职责而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需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生效。
第十五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正本份,副本份;乙方正本份,副本份;用于备案份。本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1、本合同签订日期为(此日期应与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日期一致)。
2、本合同签订地点为: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