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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男子绑架女友侄子做人质逼女友回心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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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男子绑架女友侄子做人质逼女友回心转意

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构成绑架罪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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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0 01:53:02
  •   构成绑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逼女友回心转意虽然并不属于勒索财物,但是属于勒索其他不正当利益。
      
    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果不是在做题,有时间在这里提问还是尽快报警吧,或者做好说服工作,侄子的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
      
    如果是做题,这无非是让你区分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虽然法条上说很难就说这个属于绑架罪,但是一般上认为这种行为相对非法拘禁更加接近于绑架,所以实际上有按照绑架来处理的。法律考试很喜欢把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拿来出题考学生,所以答案是什么药看出题人的个人理解。
      然后给你贴一个案例如下。
    ===============================================================
    被告人张某和女友周某一起从老家来厦门务工,并一直保持着同居关系;由于长期一起生活,产生诸多矛盾,感情发生纠葛,于是周某独自离开厦门回老家。
      张某因过度思念女友,要求女友的妹妹周小妹配合他,协助其将女友找出来。2006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一个三叉路口附近持一把尖刀架在被害人周小妹的脖子前,将被害人周小妹劫持为人质,要求女友周某来厦门与其见面。公安干警闻讯赶到后,被告人张某仍不听劝阻,并强行将被害人周小妹劫持到一建筑工地的在建楼房顶部,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提出只有女友周某前来见面,其才肯放走被害人周小妹,否则将与被害人同归于尽。
      在对峙过程中,公安干警借机靠近被告人张某并将其制服,解救出人质,在解救过程中被害人周小妹左前臂被被告人张栽所持尖刀划伤,经法医鉴定其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厦门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厦集检刑诉(2006)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于2006年12月23日向厦门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金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为迫使女友周某与其见面,持尖刀劫持被害人周小妹作为人质,并以与被害人同归于尽相要挟,逼迫女友周某前来与其见面,拒不听从公安干警的劝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犯罪嫌疑人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可以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但是他对于证人证言保留自己的意见:
    被告人张某供述,自己曾与周某是同居关系,因感情发生纠葛,周某遂独自离开厦门返回老家。自己由于思念女友心切,就与周某的妹妹周小妹商量,请周小妹帮忙引出其姐姐与前来见面,周小妹同意帮找出姐姐,所以张某就和周小妹一起演戏,以便引出女友周某,没想到竟触犯了法律。
      
    但据被害人周小妹的陈述,在案发前张某确实有提出要自己配合其见姐姐周某一面,但并没有说如何配合,没想到被告人张某会用挟持的方式。如果知道张某会用这种方式,自己决不会同意的;而且周小妹被挟持到面包车上时一直哭泣,并要求张某别把刀架在脖子上,同时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再帮张某,更不愿意张某采用这种持刀挟持的方式。
      可是,张某却将周小妹挟持到楼房顶层,并提出只有女友周某来厦门与其见面,其才肯放走被害人周小妹,否则将与其同归于尽。这显然已经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了,超出所谓的商量范围。
    据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为绑架罪,就得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绑架罪的四个构成要素。
      据控辩双方提出的观点,可总结出本案的主要辩论焦点,即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是(直接)故意,客观上是否已经达到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的实际支配之下。
    3、案件的审理
    L法官在接到该案时,及时开庭审理案件。
      作为法官助理的我,必须先以开庭通知书通知辩护人和公诉人具体的开庭时间、地点;并在开庭前开具换押证、提押票、提审证等。
    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列举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周小妹的陈述、相关的证人证言、人员信息表、处置经过、现场照片、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要挟女友周某与其见面,使用暴力手段绑架被害人周小妹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被告人张某辩解其与周小妹是在演戏,目的是想让女友周某来厦门见面,认为这不构成绑架罪,但对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没有异议。
    针对被告人张某提出其与周小妹是在演戏,目的是想与周某见面,其不构成绑架罪这一辩解,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L法官带上三个法警和我去被告人张某的暂住处进行勘查,法官勘查现场,我负责记录,并叫来当地的居委会人员及房东当证人。
      在该住处墙上写着大大小小的字,这些文字大致叙述了张某与周某的感情纠葛以及张某思念女友的心理矛盾;还有一封张某的遗书,遗书的内容表明了张某誓死见周某的决心。
    案件事实审理查明后,合议庭须进行合议,L法官让我负责记录并制作审理报告。
      
    审判长S法官认为,被告人张某绑架一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虽然其目的是为与女友周某见面,不是为了勒索财物,但这并不影响定罪;客观上这已经符合了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挟持人质,并已实际控制了人质的行动自由,因此其行为已经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审判员T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为达到与女友周某见面的目的,采用持刀挟持的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周小妹绑架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主审L法官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达到与女友周某见面的目的,采用持刀挟持的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周小妹绑架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害人周小妹的陈述、公安民警出具的处置经过、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害人周小妹在案发前虽同意配合被告人张某见周某一面,但并不同意被告人张某采用持刀挟持的暴力手段,在整个挟持的过程中被害人周小妹主观上是不愿意的;客观上是由于被刀架在脖子上而无法反抗,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也就是说被告人张某已实际控制了人质的行动自由,不存在被告人张某所辩解的演戏情形。
      
    此外,被告人张某主观上虽然是为了与被害人周小妹的姐姐周某见面,但其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被害人周小妹作为人质的行为,在公安干警的规劝下,被告人张某仍拒绝释放人质,并多次威胁要与被害人周小妹同归于尽,已经严重侵犯了被害人周小妹的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张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提起上诉,作为法官助理的我就负责将其中一份上诉状送达同级检察院,一份装订在卷宗内,并将整理成册的卷宗连另一份上诉状送达上级人民法院。

    z***

    2018-12-10 01: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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