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判定,进行合理调整,并据以征税。全部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a。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b。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c。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d。
按其他合理的方法。(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3)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入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4)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答:转让定价主要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①以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 ②以销售利润中心在制造购买利润中心所购产品的实际成本定价,简称为实体成本法。 ③按预先规定的假...详情>>
答:(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详情>>
答: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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