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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工程总分包收入如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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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工程总分包收入如何缴纳所得税?

跨区工程总分包收入如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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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27 10:45:34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人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3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企业为总承包方,建筑安装工程均分包给施工企业完成,总承包方与施工企业属于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总承包方应按照总承包收入确认收人,分包方取得分包收入应向总包方开具发票作为总承包方工程成本。若总承包方在异地(跨省)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应按项目自营实际经营收人的0。
      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经理部应汇总到总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对分包单位而言,应按分包单位的收人、成本、费用等按《企业所得税法》 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项目为分包单位的跨省异地分支机构,也应按国税函[2010] 156号文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波***

    2017-06-27 10: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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