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 所得税能否在总公司扣除?
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工程项目部预缴0.2%企业 所得税能否在总公司扣除?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3条“建筑企业总机构 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〇. 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 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预缴”和第4条“总机构只设跨 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 额就地缴纳”的规定执行。项目部预缴的部分连同总机构已预缴 的企业所得税填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表(B类)》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10〕156号)带来的实际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没 有明确规定,各地很少有发文规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