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对行业查帐,小题大做,企业怎么办?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这个行业其他地区有些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所以,我们这个地区的国税也对我们这个地区的同行业进行检查. 我们公司属于这个行业的边缘. 在检查是发现(以前我们也没有发现): 我们2004年销售给一个海南采购商李某的货物,增殖税发票上的公司名称是海南A公司,汇款过来的是海南B公司.总计货款约60万元人民币. 现在我们了解清楚,原因是采购商李某原来是B公司的股东,后来注册A公司单干. 在A公司的出口退税手续没有办好的时候,买了我们的货,从自己的A公司付款给了我们,后来发现自己的退税没能办好,就在开票是让我们开票给了B公司.他们A,B公司当时也签了委托出口代理合同.但没有告知我们,我们会计在核对公司名称是出了问题,没有发现汇款方和发票上的买方不是一家公司. 我们这里的国税对海南公司方面也进行了询问,海南据实交代,并出示了当时的代理协议,并表示不知道这样开票的问题严重性.海南方面税务局好象也不认为是什么大事. 可是,到我们这里,我们的国税局给我定的好象特别严重,很有可能是虚开发票或者骗税.我们为此事都烦透了.我们公司是出口型企业,产品90%以上出口,全年开票不过100万. 开票不过几张到10来张.决非虚开或骗税. 但现在是非常时期,税务局抓住不放. 请教大家,我们该怎么办? 或者哪位能帮个忙,疏通一下关系,我们将不胜感激. 我们公司在河北.
国家税务总局曾专门发文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票货款不一致的,一律按虚开论处,税款是补一罚一.(主要在当时利用这种方法偷税的比较多.特别是在潮汕案的处理时,是严格按这个规定做的,谁违反是要追究责任的) 最近几年,由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覆盖,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已经有很多协调的余地了. 你现在没有你们三家的协议,那你必须取得的资料有: 1,海南国税部门确认的A和B企业曾是同一法人的证明; 2,你公司当时在申报税时已经包括了这笔业务的证据; 3,海南国税局认为他们所管企业没有什么问题的书面证明(这个一般说很难拿到). 有了这些材料,你再和你的主管国税局好好协调,还是有解决问题的可能的. 这些事还是要抓紧办.如果管你的国税局把初步检查的情况输进CTAIS(国税的征管软件)了.事情就更麻烦了.没有太大的关系是不会放过你了. 祝好运!
是啊,我也是做会计的。撞到枪口上,没关系难啊。唉。。。
国家税务总局曾专门发文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票货款不一致的,一律按虚开论处,税款是补一罚一.最近几年,由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覆盖,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已经有很多协调的余地了. 你现在没有你们三家的协议,那你必须取得的资料有: 1,海南国税部门确认的A和B企业曾是同一法人的证明; 2,你公司当时在申报税时已经包括了这笔业务的证据; 3,海南国税局认为他们所管企业没有什么问题的书面证明(这个一般说很难拿到). 有了这些材料,你再和你的主管国税局好好协调,还是有解决问题的可能的. 这些事还是要抓紧办.现在应该将所有相关资料收集齐全,与主管税务局税政科探讨此问题,当然如有与税务局主管领导熟悉的朋友可以烦劳去通融一下,可能会处理该问题容易一些。
我是来学习的,很同情你的处境,我们做会计的都是会遇到这种情况的.
同意二楼得观点
增值税规定票、款、物应当是相对应的!如果发票的抬头与实际付货款方不一致,则涉嫌虚开发票。实际业务出现三方付款的情况,应有三方的合同或协议。否则涉嫌虚开发票,国税局将按规定补缴税款或将已抵缴的税款做进项税转出,并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现在应该将所有相关资料收集齐全,与主管税务局税政科探讨此问题,当然如有与税务局主管领导熟悉的朋友可以烦劳去通融一下,可能会处理该问题容易一些。
祝朋友:在新的一年里共同进步,共同发财,全家幸福, 身体健康!!
正常情况,收款方和发票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定为虚开发票或者骗税是有一定道理的。 现在税务部门每年都会对某些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因为你们现在属于撞到枪口上的麻雀,多多少少是肯定免不了的,就算你们现在使用西北狼老大的说法也是白搭,因为既然已经是向海南协查,那肯定不是小范围内的事情了。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你最好找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咨询,看看问题除了你说的这些,还有哪些?有很多具体情况得有人在那才能更加仔细的分析,如果确实没有的事情,并且有专业人员来介入,会让你们省事不少的。
最好的办法"烟酒烟酒"现在的社会就实行这个,越快越好
答:好像有点吧,也许你老公这么说是开玩笑的成分居多,而且你把你的两个宝贝吓到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