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权实施哪些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实施哪些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事项实 施的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实施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 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此 项检查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的时候, 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 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以 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指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纳税 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可能毁灭、藏匿、转移账簿等证据资料等),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 区和直辖市的区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 关检查,但是必须在30天以内退还。
二、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 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 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 资料。 六、 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 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 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税务机关在调查 税收违法案件的时候,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 的区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 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 对于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查验其 会计电算化系统;对于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 录和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检查, 并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检查时,税务机关有责任 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实施税务检查的时候,应当出示税务检查 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否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并有责任为被 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机关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检查的时候,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 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 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检查,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在依法实施税务检查的时候,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 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税款、 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 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供有关纳税 人办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等 方面的信息,银行可以提供有关纳税人开设账户和资金往来等方面 的信息,运输部门可以提供有关纳税人运输货物等方面的信息,与 纳税发生购销关系的单位、个人可以提供有关纳税人购销货物和劳 务等方面的信息)。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 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1)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 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2) 调出发票查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