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 损失;(二)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全部
企业 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 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 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 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 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 报告等。
根据上述规定,药品存货过期报废销毁损失属于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 除的损失,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 告等。
答:借:管理费用-存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附上商品损毁报耗单,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签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