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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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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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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13 20:56:2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
    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 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 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 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 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 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 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水排水、 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 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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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13 20: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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