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但业务真实的应如何入账?
发票丢失但业务真实的应如何入账?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 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冀国税发 〔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 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 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丢失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 明作废。书面证明或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都不是法定入账凭证,企业应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将其作为合法凭证人账并税前扣除。
答:对方丢失发票与你单位没有关系,你单位可以向对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的财务章,作为对方入账的依据。 2010-05-12 07:55 补充问题 是提供记...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