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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年度与实际使用年度不一致的专用设备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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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年度与实际使用年度不一致的专用设备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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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19 21:43: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 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人《目录》 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 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第一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对列人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 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一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 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二是企业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 惠必须履行报批或备案的相关程序,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幸***

    2017-02-19 21: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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