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承包经营如何开具发票?
在异地承包经营如何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78号) 规定,纳税人除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以及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外,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所称“机 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单位:(一) 依法应办理税务登记;(二) 设立结算账户,能够准确核算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总部所在地是北京,对外从事承包经营支付的服务费应开具机 构所在地的服务业发票。
该承包经营支付的费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不能开具北京市应 税服务业“营改增”发票。
答:1、异地承包工程,需要有外出经营许可证,企业所得税才可以回公司注册地缴纳,其余的税种在项目地缴纳,如果没有,那全部税种在项目地缴纳。 2、异地承包工程,需要在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