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完全不相同的概念,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相对个人所得而言,而您所说的计税工资标准是相对企业而言,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计征的,而计税工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规定计税的,并不随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而调整。除《企业所得税》也规定调整外。 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将我国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原 来的每人每月800元的扣除标准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这是继1996年1月1日、2000年1月1日两次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后幅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全部
工资薪金的个税每月可扣除费用额从2006年起为1600元;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资从2006年的7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的扣除额为1600元。6月30日以前的计税工资标准仍然是每月800元。 需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在扣除额的问题上,看起来两个都是1600,但两者在征税问题上各是各的含义,没有直接的联系。全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2006-09-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全部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
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规定,对计税工资扣除政策调整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进行测算,据此及时调整每个企业今年7月一l2月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调整为1600元.并规定今年下半年增加的计税工资在年内(也就是在10月申报所得税时)都可以先行列支. xuri说的从1月1日起执行是不对的.全部
是的,这个从2006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执行了。全部
答:超过3500部分交税的详情>>
答: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只是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方面的费用扣除额标准,并没有涉及税率的变动和其他非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调整。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详情>>
答:“计税工资”归属所得税范畴的一个概念。是国家为加强税收监管,避免税收漏洞,统一企业税前列支工资的人员基数和口径的一种制度。通俗地讲,即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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