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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纯正的不作为与不纯正的不作为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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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3-22 16:41:22
      1、行为人构成法律专门规定的(实行行为本身)不作为犯,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常见的法定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如:(1)遗弃罪;(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第376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4)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5)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6)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7)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8)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9)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10)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11)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12)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13)其他渎职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
      因不作为而构成上述犯罪的是纯正不作为犯。 2、 因不作为而构成其他不属于法律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如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例如甲某将朋友3岁儿童乙某拐带回家收养,在回家途中,将该儿童遗弃在荒树林中,径自离去。三天后,该儿童冻饿致死。
      法院认定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以(将所带儿童遗弃不管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刑法上不属于专门规定的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通常是作为才能构成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言,甲某对儿童弃置不管的行为相对于积极的杀害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杀人行为)。
      

    y***

    2006-03-22 16:41:22

其他答案

    2006-03-27 20:51:53
  • 之所以这样区分,只是因为提出这样观点的人的自己主观认识,并不是非常重要,你可以看看其他教材,有的根本就没提出来这个观点,你要知道有这个观点就行了,不用非记不可

    W***

    2006-03-27 20:51:53

  • 2006-03-19 15:12:09
  • 所犯之罪通常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个案中是以不作为方式成立的该罪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如:弃婴至死,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通常以作为方式实行)
    所犯之罪通常以不作为的方式实行,而个案中也是以不作为方式成立的该罪就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如:职务上赋有灭火责任的当班消防员接报后没有灭火

    z***

    2006-03-19 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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