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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和临时一般纳税人C类 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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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和临时一般纳税人C类 有什么区别??

我单位是小企业,05年8月份刚刚成立。10月份申请一般纳税人,11月份批下来,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盖着“ 临时一般纳税人C类”,请问::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和临时一般纳税人C类 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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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2-21 20:37:36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标准、条件的,可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原有的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上的。
       2、新办企业 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预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上的。 3、分支机构 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转制企业 企业转制后应先按规定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转制企业,可按规定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定量标准以下的企业 原有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含)以上; (2)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纳税资料; (3)能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且近三年内未发生偷、骗税及严重欠税行为;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6、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并且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国税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认定的时间 1、原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在次年一月份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认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考察期。 2、新办企业符合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考察期。
       3、转制企业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在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新认定手续。 4、新开业的个体经营者,一律暂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认定手续,并给予六个月的考察期。
       (三)申请认定的程序 1、申请 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 2、报批 纳税人领取表格后,应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然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所有副本); (3)有关合同、协议、章程; (4)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名单及证明; (5)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综合报告; (6)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7)新办企业验资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核准 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认定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经市局核准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红色)。 4、领证 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的时间内,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加盖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申请认定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每年审验一次,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暂认定的新办企业)均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年审申请,接受检查审验。 (一)年审内容 1、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2、上一年度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的核算和申报、纳税情况; 3、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账簿的设置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状况;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政策界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取消资格三种结论。 1、取消资格 经年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商业在180万元以下(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工业在30万元以下的。
       (2)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在会计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一个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②有偷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③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申报异常的; ⑤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2、限期整改 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年审发现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在税务机关填开。 整改期满,经主管国税机关检查确认已改正的,报经市局批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
      但整改期间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再予抵扣。 整改期满,经主管国税机关检查仍未改正的,报经市局批准,延长整改期限。在延长期限内,仍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并继续控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审手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审手续 1、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年审申请,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表》和《年度应缴税金明细表》,并如实完整填写。 2、报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逐项如实填写所领取的表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1)税务登记证正本及所有副本;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表》(填写上年度实现数);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审验确认 (1)主管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资料,应认真进行审验,对审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局审批。 (2)市国税局对年审资料将逐户审核并作出年审结论,然后交主管国税机关执行。
       4、年审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市国税局的批复,对年审对象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对经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加贴年审合格贴花后发还纳税人。 (2)对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次页上方加盖“已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连同制发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书》一起送达纳税人,同时收缴其未使用完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3)对限期整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缓贴花,制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同时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按销售额依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A、B、C、D四类,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为A、B、C三类,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作为D类纳税人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标准 1、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A类纳税人: (1)上年度应纳增值税、消费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 (2)上年度应纳增值税、消费税总额城区在30万元以上,乡区在2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未被国税机关处罚的企业。
       如上述企业有拖欠税款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情况调整其分类等级。 2、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C类纳税人: (1)暂认定或转认定的尚在考察期内的企业; (2)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企业,或者一年内零申报、负申报累计达到六次的企业; (3)增值税负担率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其中,工业低于1。
      5%,商业零售低于1%,商业批发低于0。5%); (4)有偷税、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5)有其他严重税务违法行为的。 62号文规定,37号文中所指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明确了37号文管理的重点是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对于零售企业,在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后,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但须接受纳税辅导期的管理。另外,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这说明总局在此政策上有明显的变化,管理上趋向了灵活,不搞一刀切。 2、为了同商务部的鼓励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相衔接,62号文对小型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作了特殊规定,即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就解决了出口退税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
      但是这些企业不能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 3、对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以直接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税务机关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不是按照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手续更简便,没有纳税辅导期若干约束政策的影响。 4、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5、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
      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

    b***

    2006-02-21 20: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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