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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自在之物: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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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自在之物:哲学

书言:洛克指出事物第二级属性如颜色,香臭,都是基于官能感受,并不是属于客观物体的,不是属于自在之物本身。

这话不懂:自在之物是不被人认识(当然也不被人感知)之物,可上面一句话“洛克指出事物第二级属性如颜色”,说明该事物已被感知,即它是为我之物,那么当然不是自在之物,书上这句话“不是属于自在之物本身。”不是成了一句废话吗?如何理解这句话?

颜色不属于客观物体,这我也不懂:如果这物体不存在了,颜色也不存在。这说明颜色是与客观物有关。我只能说颜色既属于主观的(即它与感官有关),也属于客观物体。书上“并不是属于客观物体的”是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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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10-18 13:06:24
      如果你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洛克的思想当然觉得矛盾
    而洛克的思想体系中有主性质与次性质之说。主性质照他定义就是和物体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依他列举,有充实性、广延性、形状、运动或静止、及数目。次性质即其它各种性质:颜色、声音、气味等。他主张,主性质实际就在物体里;反之,次性质仅只在知觉者中,也就是说实际上与物体分离了。
       而洛克又是承认客观世界的可知性,只不过同时又为认识设定了一些不可知的对象。他列举了三个不可知的对象:1、作为事物属性之基层和支托的“概括的实体”是不可知的;2、作为各种性质之内在根据的"实在本质"是不可知的;3、那些超出感官经验之外过于遥远、过于微小的事物也属于超出人类理智的对象,科学知识终究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洛克并没有指出“自在之物”(或者说客观世界)不可感知,他只是坚持可感性质必定依赖于某个东西而存在表明。 而“自在之物”不可知的观点,是康德在洛克的思想体系基础之上提出的。

    弹***

    2005-10-18 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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