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对视同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视同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视同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问题:教材中没有提到视同销售委托加工货物,该组价公式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成本应指什么?如果不适用,该如何组价?
委托加工的产品,本身就是你自己的资产,不过是列做库存商品或是存货罢了,视同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就看你加工后是直接销售还是,加工后接着再加工。要是直接销售,受托方代扣的消费税你是要加入成本中的。
答:选: A、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C、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E、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自20...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