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票据法针对未完成出票手续的空白支票,作了可以补记某些事项的规定。当出票人在出票时因不能确定需要采购物资的品种、数量、金额或者供货单位,而无法记载支票金额或收款人名称时,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记载其他事项后,将支票交给实际使用人,并授权其在以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充记载,再将支票交给收款人,从而完成出票行为,使支票成为有效票据。全部
《票据法》第86、87条规定了支票可以补记的事项有: (1)票据金额。因为确定的金额是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金额,支票就无效,所以,支票在使用之前,必须载明金额。对于已经由出票人签章但未载明金额的支票,经出票人授权,可以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在支票上填明支票的金额,从而完成出票的行为。
如果支票的金额没有补记,该支票不得使用,否则,即为无效票据。 (2)收款人名称。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收款人的名称,那么,经出票人授权,他人可以将收款人名称在支票上进行补充记载。 应当注意的是,对支票进行补记的人应当限定在授权的范围内。
如果对支票所作补充记载超出授权范围的,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就是出票人未填写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由收款人来填写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样的支票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用的话,给个好评吧O(∩_∩)O~全部
问:支票问题?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这里的出票人是谁?
答:出票人就是付款单位。 比如你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购货方要支付给你公司一笔货款,无论是使用支票还是信汇、电汇等方式,这个时候,购货方就是出票人。详情>>
答:现在已经没有补记的金额了,那只能在电视剧里看到,现在的支票都是无密码无效,除非补记者随身携带密码器,才能当天填日期,金额,当场编密码,但这太不现实,密码器和支票...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