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房屋交易进行到验房和收房这一环节时,必然经历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协商与签订,其中我国《合同法》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约束: a.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b.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c.不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标的物。 d.如果作出不论标的物品质如何,不经验收而其所有权和风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则失去了合同的本质特征,体现出了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和签订后果的不公平。
任何房屋交易进行到验房和收房这一环节时,必然经历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协商与签订,其中我国《合同法》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与约束: a.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b.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c.不对标的物进行验收,买受人就无法发现标的物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也就无法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是拒绝还是接受标的物。 d.如果作出不论标的物品质如何,不经验收而其所有权和风险都转至买受人的解释,则失去了合同的本质特征,体现出了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和签订后果的不公平。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