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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流产费用能报销吗

医保能报销流产费用吗

已生育了一个小孩。生小孩前医保报销过一次药物流产的费用了
可*** | 2010-03-17 09:44:56

好评回答

2010-03-17 10:01:45
天*** |2010-03-17 10:01:45 2978 1544 评论
医保不能报,除非医生给你写别的诊断证明和病历.
只要单位加入了生育保险,已婚女职工流产费用就能报销,每年可报一次流引产(不管是否生育过),放环,结扎等都可报销.
所需要资料如下:
有节育者:(1)门诊发票、门诊病历、门诊诊断证明;(门诊人       工或药物流产)
              或 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记录;(住       院人工或钳刮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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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不能报,除非医生给你写别的诊断证明和病历.
只要单位加入了生育保险,已婚女职工流产费用就能报销,每年可报一次流引产(不管是否生育过),放环,结扎等都可报销.
所需要资料如下:
有节育者:(1)门诊发票、门诊病历、门诊诊断证明;(门诊人       工或药物流产)
              或 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记录;(住       院人工或钳刮流产)   
      (2)结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含背面有效期);
      (4)本人工商银行存折(或本人银行卡)帐号(复印件)
      (5)生育保险手册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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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2016-08-03 15:09:31
  • 不能。。。。
    毛*** | 2016-08-03 15:09:31 2942 1552 评论
    0/300
  • 2010-03-17 16:19:51
  • 各地对具体要求有一些差异,现提供苏州的给你参考。
    
    苏州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付
    一、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二、结付范围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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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对具体要求有一些差异,现提供苏州的给你参考。
    
    苏州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付
    一、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2.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二、结付范围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手术费用和常规药品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三、办理程序
    1.参保职工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节育手术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计生手术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保职工,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职工,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
    2.参保职工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核对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完成手术结账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四、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外的妇科和其它疾病的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划《社会保险卡》结付。
    2.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员,拟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应当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退休证、就医证卡,到所在街道或社区人口计生部门开具《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上述人员持就医证卡、《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取出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3.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y*** | 2010-03-17 16:19:51 2974 1546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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