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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注册资金 元,其中国家资本金1 元(包括国家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元).2003年12月20日,该公司会计主管来到省财政厅会计处,专门咨询一比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原来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在2003年10月2日,将占公司40%的土地划拨给了B公司,由于2003年10月26日将其下属的另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的一台进口设备,拨付给A公司,以顶替其土地出资额。1、A实业有限公司主管部门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2、作为准会计从业人员,对已经发生的这笔事项,应该如何处理?大家帮帮忙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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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11-16 12:07:20
    1、A实业有限公司主管部门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应该参照A公司《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对比资产处置的权限,看是否应该需要A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2、作为准会计从业人员,对已经发生的这笔事项,应该如何处理?
    应该让A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三方签署协议,即A公司,B公司,另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协议:
    借:固定资产——设备(如果另一家公司的设备已入账,则抵顶原来挂账的往来款)
    贷:无形资产——土地
    

    z***

    2008-11-16 1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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