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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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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北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不在淮北就业或户口迁出淮北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周年,且未再就业的; (八)享受城市较低生活保障的; (九)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提取...全部

      淮北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不在淮北就业或户口迁出淮北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周年,且未再就业的; (八)享受城市较低生活保障的; (九)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可提取居住同一套房屋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书面同意,并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第七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在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收起

    当***

    2017-10-28 07: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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