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买2套房子打通当一套房子用跟买一套大房子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需要增加的手续费确实只有200多。对装修入住、包括后期的物业管理都没有什么影响。 但是建议你还是最好直接买一套大房子,因为建筑设计是遵循一定规范的,布置存在一定的比例,两套房子打通当一套用,肯定有很多浪费空间,并且室内会不协调,家具也不好布置,装修出来整体效果会很差。 至于销售人员肯定会建议你买2套,并且说很多好处,要知道很多公式销售都是按照套数提成的。
你好! 不要迷信! 心情好、天气好、有时间就是搬家的吉日。
1、先说交房是否合理。入住以你对房屋的所有权为前提,房屋为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不是简单的交钥匙。 2、再说收房的问题。如果房屋还没有建好,开发商不能给予有关质量承诺等等一些不能令你满意的交易条件,你应该拒绝收房。 3、再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原本应该是房屋所有人和物业公司之间的事情,开发商不应该向你收取物业管理费。我想你应该是在没有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入住的情况,所以可以考虑和房屋的所有人--开发商分担一定的物业管理费,如果对公用设施的状况不满意,比如小区道路没有形成,下雨时泥泞不堪,供电还是采用临时用电,可以跟开发商协商,免交过多物业管理费。 4、最后回答你的问题。小区道路没有形成,下雨时泥泞不堪,供电还是采用临时用电,没有供暖设施,这符不符合交房条件?这些属于住房的基本设施,尤其是用电和供暖,不能有瑕疵。所以合同标的(房屋)有瑕疵,不符合交房条件,如果你不愿意可以拒绝收房。如果觉得还可以接受 ,开发商承诺解决存在问题,可以考虑入住,并承担适当的物业管理费。但最好不要登记收房,待房屋及其公共设施都建好后在收房不晚。
你这个公有住房的实测面积有没有算上公摊面积,这个是需要考虑的 另外之前自己交房没有验房或者看清合同也很让人惋惜,但是找上级有关部门应该能解决你的问题,相信政府!
开玩笑,都签合同了还能说啥是啥啊~~打官司去 法院不是支持谁,法院是按合同办事的.照你所说情况,八成起诉方胜诉,因为两人已经达成了房屋购买协议而且付清房款.
第一:只要你看好了房子付了定金就可以签定合同了(一般开发商会给你几天时间的,置业顾问也会给你讲的,当然他们是希望越快越好,签合同时就要交首付款),如果开发商安排的好的话马上就可以办理银行按揭(前提办理银行按揭的东西都已经准备齐全),如果没有带齐全可以先签合同!合同里面会显示你所买房屋的交房时间的,现在一般都是期房,会有个统一时间的,这个要根据每个楼盘不一样!所以时间你知道怎么推算了三 第二:办理贷款是如果你已经结婚是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的,如果其中一方不能到场的需要到公证处去办一个公证委托另外一方代理办理按揭一事 第三:你交的房费里是不含印花税 契税 公证费 委托办理产权手续费这些费用的,像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 等这些一般都是交房的时候一起交的,这个会有一个清单,开发商会给你的!!多多和你的置业顾问联系交流吧,这些都是她应该做的!!
你应该找物业,不应找开发商.因为开发商已经将房子交付给你了. 物业找谁维修那是他的事.
你好!需要交的!按照建设部颁发的成价费[2004]239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是自合同交房之日起就应该足额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服务费,因为物业公司从事的都是公共区域的工作,业主是否入住物业公司都要投入人力资源进行管理.但有的城市不入住,物业费可以只支付50%!
你好! 不要迷信! 心情好、天气好、有时间就是搬家的吉日。
二手房除了集体产权的一般都有房产证,新的楼盘只要具备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和房子的位置、楼号一一对应,以后就应该可以取得房产证,然后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签定后几天之内务必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只要经过登记备案就合法了,然后房子竣工、验收合格就可以办理房产证了。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新盘就有一定的风险,但是也不一定,因为预售许可证要求楼房达到一定的形象进度的时候才可以办理,就是为了防止开发商的欺诈。登记备案的制度可以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
不合理。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物业公司直接要求您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您和他们并没有形成相关的服务关系,因你还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相关的物业管理协议或业主公约等文件。 物业公司应该收取原产权人的物业管理费用,他们二者因为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形成了相对应的服务关系,从而产生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业主应该先行交纳物业费,然后向您主张支付提前入住时期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的要求。
1、不能简单地说合理不合理,主要看当地的规定; 2、有些地方规定无论住不住都要交钱的,这也不能说不合理,因为虽然你没住,但物业管理不可能因为你没住而少支出任何费用; 3、至于暖气问题:如果是按表收费,那就没问题了,表上有多少你交多少。如果没有暖气表,且没有分户的总阀门,那你可能也要交费了; 4、有些地方规定连续半年不住的房屋减半收费,但全国没有一个地方规定不住不收费,最多可以减半收费。但你也要按规定先交,如果真是没有住,以后再退,你装修也算你已经入住了; 5、关于一次交一年的费用是否合理,应该是不合理的,现在多数地方都规定物业管理费是按季度交费,最多不超过半年,关键要看当地的规定了。
多做慈善事业,哪怕是帮一个小孩子读书,也容易得财富福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国家不是已经禁止期房交易吗,存在着非法集资的影子
合同条款不能抵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找律师与开发商协商,让其认定此条款无效。如协商不成,可提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条款无效。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应以延期交房计算违约金。
是惠州哪里的楼? 这个问题有点专业,虽然我是学法律的,也不敢贸然解答,你再去法律板块发一个吧,那里有不少专家。 不要心急,总会有解决的办法的。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 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有的地方允许在通过验收之后就可以交房,虽然道路没有修好,但水、电、暖、燃气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
关键是开发商通知你交房的时间,而不是你收房的时间,如果开发商早在采暖期之前就已经通知你收房而你没有去收,这样你应该缴纳全部的采暖费。如果开发商在采暖期已经过了很多天才通知你收房,就应该在采暖费中扣除实际没有使用的金额。
你决定分期付可以的,不是属于违约且无权收回定金(2万元),只是一次性付款所享受的价格优惠要取消
1,施工面积 这个词有点含糊,说得不严谨.一定要解释,就是正在施工的建筑面积,也就是在建工程面积. 2.竣工面积 这个词没有歧议,就是已建成完工的面积. 3.建筑面积 对住宅(其它建筑也一样)而言,就是包括墙体在内的面积.怎样计算建筑面积,国家有规定. 4.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除去墙体所占的面积. 对住宅来说,使用面积/建筑面积,这个数叫"K值".一般是在0.75左右.
可以,不过转贷款有的地方不能办。 你可以卖给一次性付款的买主,到时让他帮你到银行把购房合同解押出来就可以办理买卖公证和全权委托了。 也可让买主续你的按揭,对你是没有什么风险的(买方不按时交月供的话会影响你在银行的信誉,到时你要再向银行贷款就不能再贷了),不过对买方风险很大。不是很专业希望能帮得上你!
未来北京房价的涨幅目前众说纷纭,有很大一部分都持观望态度,现在是否买,我个人认为还要根据你自己的需要,如果你现在没有房子住那就买,如果投资你可以在看看。2008年是已批但未建设的项目就不许建了,但正在建的项目可以继续建。土地具有稀缺性,也具有唯一性,建议还是自己斟酌。
可以贷款,原则上银行要监管资金用途,必须用于建设资金,实际上开发商可以支配。
封顶是指主体结构完工,后续还有安装工程(内外墙粉刷、水电管线、门窗、暖气等等);而竣工是该楼已完成所有工程和配套,具备入住条件。所以两者绝对不能等同。 至于分户验收表,我不太明白,我这里没有。希望其他朋友补充。
只是知道使用公积金贷款不能判断房产是否存在问题。 使用公积金贷款是购房人的正当权利
1、合同上的面积不是最终面积 ,因为那个面积是根据图纸测量出来的; 2、房屋竣工后要请专业的测绘部门根据实物进行测量的,实测时肯定会执行最新规范的。 3、开发商会根据实测面积进行多退少补的,但国家有规定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的误差不能超过3%,在3%以内按实多退少补,如果误差超过了3%,超出部门开发商无权向业主索要,不足部分业主则可以向开发商索要,还可以要求退房。
你这时候看的都是表面问题,你应该在楼房在建过程中去看,才知道主要的质量问题。目前,从我从事监理工作的经验来看,主要看保温(北方),结构是否按图纸施工。。。。。。其实一个房子最主要的是图纸!你应该看图纸在说话
营业税方面: 甲乙丙三方没有办成一个合营企业,虽以甲方名义立项,但产品是按出资比例分配,各自销售, 谁开销售发票谁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因为涉及谁负责办产权,而办产权必须要有发票)。但其中一方如果有以土地作投资的,还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纳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 参看下文——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 四、关于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