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状况是对方还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应该属“期房”, 很多地区政策已规定“期房”限制买卖。 虽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未尝不可进行买卖。 首先你要知道对方的产证为什么没有。是一手买入的吗? 开发商的大产证有了没有?什么时候可以取得产证。 对方有没有银行抵押贷款或其它限制状况。 付款方面我觉得只应该支付部分定金, 待对方产证办出之后再付房款。 还有我不明白你们所说的“房产过户之前的手续单子”是什么? 是谁过户的手续单? 取得产权证后办理步骤: 一、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一定比例的房价款。 二、双方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签署 三、填写《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申请书》 四、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买家签署 五、双方至交易中心办理“买卖转移登记”取得交易中心的“收件收据”即受理单 六、取得产权证,付清剩余房款
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最好不要买,尤其是现在二手房交易政策不明朗,一旦税费增加卖家肯定不愿意多交这部分钱,真这样的话会很麻烦。
营业税按照房产证下发时间起算。 如果可能最好还是办理比较好,或者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因为现在据说政府要对拖延办理产权证的政府部门、开发商以及业主予以相应的惩罚。
1、转赠孩子,契税印花税还是要缴纳的; 2、继承不需要缴税,遗产税目前还没有开征; 3、房产证可以写一家三口,出手时也需要三方签字; 4、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只让自己的孩子拥有房产的处分权
我的理解是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想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业主是所有人 物业的所有权是不可能属于物业公司的
产权证虽然没有拿到,但手里有原来的购房合同或在房地产交易部门有登记就受法律保护。由于是按揭买的,登记部门肯定有备案的,银行也有备案,可以去复印。
这一地区争相、楼层为中间层的,每平米单价一般在7000到7300元左右。
对,房产买卖国家明确规定是要办理过户手续的,而且如果原单位已经明确规定该房产不可以上市出售,买受人在明知道的情况下依旧购买的,则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没有过户,而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根本就是无效合同,则交易行为自始无效。就好比两个10岁小孩子宣布结婚的婚姻行为是无效的一样。
中国经济时报:什么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可耻 -------------------------------------------------------------------------------- 2005年10月14日11:58 中国经济时报 文/郭之纯 著名房地产大鳄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近日撰文,对开发商遭受社会一致声讨的现状表示极大不满。他援引马克思《资本论》里所写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句话为论据,认为开发商争取自己的利益既不是可耻的事情,也不是错误的,并由此推及“利益集团”一词,称该词不应成为贬义词,表示“坚决反对用开发商是个利益集团作为批评的理由和原因”。 单从字面上分析,任老板说的或许确实符合逻辑。“无利不起早”,人为自己的利益谋划确实是正当的事情。但是,利益不可耻,并不能推导出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同样不可耻——“君子爱财”固然没错,而关键还在于要“取之有道”。正如人们单纯谋生不可耻,但若以欺骗抢劫偷盗等方式谋生就很可耻一样。现在的房地产商人也即被人们诟病的“房产利益集团”,追逐利益时遵循的又是怎样的一种“道”呢? 许多信息已经证明,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并不是只有房地产商人这一个角色,绝大多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也基本上不是房地产商人的独角戏——许多房地产商人为了追逐利益,不仅勾结了权贵,而且诱奸了学术。他们因为在GDP方面的巨大贡献成为某些地方官员的座上宾,也诱使一些专家积极投靠,摇旗鼓噪,几乎成为“售楼小姐”。可以说,在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普遍有着权、学、商这三种角色。 当然,如果单纯只是这样,还仍然不能被称作“可耻”。问题的关键是,在权、学、商合谋的态势下,这个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利益冲动已经极大的膨胀,推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房价上涨潮。近些年来,由于房地产价格不断蹿升,许多购房者,已经几乎要终生为一套房子打工——更有些人,即便终生打工也已经无法买得起一套稍微像样的房子。而即便如此,他们却基本上没有什么抗争的机会,甚至连话语权也没有,如同被置于刀俎上的鱼肉,只能忍受宰割——这样的局面,当然已经失去了道德上的合理性。此时,人们认为这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可耻,或许还是远远不够的!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周其仁教授近日撰文,对“房价问题其实是个政治问题”作了充分的论述。若从周其仁教授的逻辑出发,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仅有可耻的成分,甚至还是可怕的——因为这个“利益集团”的利益满足,竟然是以公众不良情绪的积蓄乃至社会公平的流失为代价。对这种不独要挟经济,甚至还破坏政治稳定的“利益集团”,人们又怎能不提起警惕,一致声讨! 所以,虽不能说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可耻,但也决不是所有的利益集团都不可耻。很多事实表明,当前社会中,可耻的利益集团实在是太多太多,并且不只有房地产领域有所体现。如10月13日媒体上的另一则重磅新闻——药品第17次降价政策遭遇“肠梗阻”,仔细分析之下,其原因也在于此:阻碍药品降价的罪魁祸首,当然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医药利益集团”。可以说,既得利益者任志强老板以争取利益正当性推导出“利益集团”不可耻,其实是在偷换概念,愚弄公众,无视常识。 有人曾总结道,当今社会有一道独特的“景观”:专家现身售楼现场,摇唇鼓舌,越来越像商人;同时商人现身讲坛,著书立说,越来越像专家。该事件,似是对这一总结的生动注脚,可以说,这一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利益集团”打着学术幌子“无赖化”的程度——所以,不仅不是“不可耻”,而且是太可耻。
中国经济时报:什么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可耻 -------------------------------------------------------------------------------- 2005年10月14日11:58 中国经济时报 文/郭之纯 著名房地产大鳄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近日撰文,对开发商遭受社会一致声讨的现状表示极大不满。他援引马克思《资本论》里所写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句话为论据,认为开发商争取自己的利益既不是可耻的事情,也不是错误的,并由此推及“利益集团”一词,称该词不应成为贬义词,表示“坚决反对用开发商是个利益集团作为批评的理由和原因”。 单从字面上分析,任老板说的或许确实符合逻辑。“无利不起早”,人为自己的利益谋划确实是正当的事情。但是,利益不可耻,并不能推导出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同样不可耻——“君子爱财”固然没错,而关键还在于要“取之有道”。正如人们单纯谋生不可耻,但若以欺骗抢劫偷盗等方式谋生就很可耻一样。现在的房地产商人也即被人们诟病的“房产利益集团”,追逐利益时遵循的又是怎样的一种“道”呢? 许多信息已经证明,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并不是只有房地产商人这一个角色,绝大多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也基本上不是房地产商人的独角戏——许多房地产商人为了追逐利益,不仅勾结了权贵,而且诱奸了学术。他们因为在GDP方面的巨大贡献成为某些地方官员的座上宾,也诱使一些专家积极投靠,摇旗鼓噪,几乎成为“售楼小姐”。可以说,在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普遍有着权、学、商这三种角色。 当然,如果单纯只是这样,还仍然不能被称作“可耻”。问题的关键是,在权、学、商合谋的态势下,这个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利益冲动已经极大的膨胀,推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房价上涨潮。近些年来,由于房地产价格不断蹿升,许多购房者,已经几乎要终生为一套房子打工——更有些人,即便终生打工也已经无法买得起一套稍微像样的房子。而即便如此,他们却基本上没有什么抗争的机会,甚至连话语权也没有,如同被置于刀俎上的鱼肉,只能忍受宰割——这样的局面,当然已经失去了道德上的合理性。此时,人们认为这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可耻,或许还是远远不够的!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周其仁教授近日撰文,对“房价问题其实是个政治问题”作了充分的论述。若从周其仁教授的逻辑出发,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仅有可耻的成分,甚至还是可怕的——因为这个“利益集团”的利益满足,竟然是以公众不良情绪的积蓄乃至社会公平的流失为代价。对这种不独要挟经济,甚至还破坏政治稳定的“利益集团”,人们又怎能不提起警惕,一致声讨! 所以,虽不能说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可耻,但也决不是所有的利益集团都不可耻。很多事实表明,当前社会中,可耻的利益集团实在是太多太多,并且不只有房地产领域有所体现。如10月13日媒体上的另一则重磅新闻——药品第17次降价政策遭遇“肠梗阻”,仔细分析之下,其原因也在于此:阻碍药品降价的罪魁祸首,当然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医药利益集团”。可以说,既得利益者任志强老板以争取利益正当性推导出“利益集团”不可耻,其实是在偷换概念,愚弄公众,无视常识。 有人曾总结道,当今社会有一道独特的“景观”:专家现身售楼现场,摇唇鼓舌,越来越像商人;同时商人现身讲坛,著书立说,越来越像专家。该事件,似是对这一总结的生动注脚,可以说,这一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利益集团”打着学术幌子“无赖化”的程度——所以,不仅不是“不可耻”,而且是太可耻。
表述不对。 这个两年的起算时间不是从购买开始起算,而是从房产证天发时间起或者契税税票添发时间起算。 按揭贷款有些房产证已经下来了,只是在银行押着,所以以房产证树上标明的时间起算,不是一到手时间起算。
不签订合同怎么进行交易?不签合同的风险更大。 中介给业主介绍买方客户的行为是一种商业活动行为,中介从中赚取代理费(不良中介还会赚取差价)。事实上个人之间没有中介参与的二手房买卖行为风险更大,比如果如果买房要贷款怎么办?过户怎么过?什么时候付款?存在合同陷阱怎么办等等。 中介的名声却呼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中介机构都是如此,中介名声不好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中介违规赚取差价。 至于签订合同那就要看买主的具体要求以及交易的具体情况了,买方、卖方、中介三方都希望能把自己一方的风险降低到最低,最好可以请专业的人士帮助签约。这样可以降低风险,合同风险是签订合同之前无法一一列举的。 我在共享资料利提交了个人之间买卖二手房的合同示范文本,你可以参考其中的条款。 你可以在本网站首页点击左上角的《共享资料》,在右上角的搜索栏输入“房地产频道专家提供:二手房买卖示范合同”下载然后参考
给复印件,如果需要时亲自拿着去,其实没有什么必须要原件的,否则中介给你卖掉后不给你钱你都没有地方告。
想法是很不错的,但是恐怕操作起来会有些困难,第一是现在的购房合同基本是格式合同,即使你为购房人协助签订合同,也无法改变合同的内容,第二是收费标准很难明确,每个购房者的需求都不同,如何收费是个问题。 我的知识有限,个人意见而已
首先要明确房款交接的时间和方式,然后需要明确过户时间。 明确过户以及全部手续办理完结的时间,不能无限期拖延。 物业费、供暖费等等费用由业主方面负担的截止日期。 房产买卖很专业,尤其涉及合同的问题,建议还是找一个专业人士帮忙审查合同相关条款
一首先需到你原来的按揭银行去询问一下能否办理转按揭手续,如行就比较方便,否则就有点麻烦. 如能转按你只需要到房屋中介机构去发布一个售房信息(免费),中介机构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帮你卖房,谈好买家后双方到银行办理转按手续就行了,或者买家愿意一次购买,经过公证处公证一下,让他帮你把未还的款归还银行,取出产权证变更成买家的名字就完了,但注意收完款. 如果不能办理转按手续,你就必须把以前你未还完的按揭款全部归还完后,取出产权证方可卖房
我是跑房贷的,其实你和中介好好说(可以私下给点好处)他们都可以跑下来,谁说非要用他的钱,你用他赚的越多,不用我们也都是可以跑下来的 就看你能不能给他点好处,让他帮你弄了,别担心 100%可以搞定的,所以不要担心这个,也不要用他们的钱!
拿上你们家的户口本上公证处做个全权委托公证给你就可以了,由你去过户,别人也能接受。
打官司会判赔你5万元,这就是你当时签协议的时候不够老到的地方,说明卖家也充分的研究了相关条款,我的朋友也遇上这样的事,后来双方协商解决,又加了点钱才办的过户.搞僵了就是你告啊,我赔你违约金好了,你当时有没有付订金或是定金?如果付了定金能双倍返回,订金就只能是返回本金.
根据现有判例,你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你应该把房子还给对方,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失(主要是你对房子进行装修的费用,至于房产价值增值部分也可以主张,但是否被法院支持,就有很大不确定性)
看得出你很激动,先别着急听我说:<br/>你的当务之急是要求你的房东马上查清离婚事件并补开离婚证明;要求房东出示购房发票或直接去档案局/房管局调档查阅买房时间(这里要注意问清楚你所在城市购房时间是以签订合同为准还是以出证时间为准,一般是以签订合同为准的)。<br/>这样你就可以确定到底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了。<br/>然后你要确定另外一件事,那就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究竟是谁。没离婚自然是夫妻双方,离婚了就是双方协定或法院裁决了。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处置不动产必须监护人全部到场,这一环你跨不过去。<br/>其实等你了解清楚这些状况后你也差不多知道该怎么办了,就我估计房东前夫很有可能必须要到场签一处或几处字。如果他前夫实在不配合可能需要法院去判决了,那就要费事费力了。<br/>至于你说到前夫出首付的问题,只要离婚了必然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如果他和前夫没有协商好那他前夫肯定不会同意,而如果有协商的话,已经离婚了则财产跟前夫就没有关系了。跟房东好好聊聊吧。
下面回答你的问题: <br/> <br/>(1)不是必须要申请失踪后才能申请死亡,这点你认识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br/> <br/>你找人证明丈夫失踪多年,然后向丈夫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死亡申请,法院会有个一年的公告期,然后就可以宣告丈夫死亡了。 <br/> <br/>(2)如果你确实等不了一年,你可以和买家签一个附条件合同,即先把房子租给买家,在此期间房主不能把房子卖给第三者,等丈夫被法院宣告死亡后,房子即卖给买家,并约定违约金,给买家吃颗定心丸。既然丈夫已经失踪16年,基本上没可能再出现了,如果买家真心要你的房子,他应该会同意的。 <br/> <br/>(3)房子的主人应该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上面写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现在公正有点晚了。 <br/> <br/>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_^
这事很麻烦,很多银行已经停贷,别信中介胡扯,尽快去银行问清真相,要么收钱要么退房,损失应由中介承担……!祝你好运!<br/>如所言属实,买方及中介尽皆违约,完全可以走诉讼维权之路,但银行会以信贷额度所限暂缓放贷而合理规避……!再祝好运!
你不要着急,去当地房管局询问,他们可以查看,你带着房产证,说清楚你现在的状况,请求帮助。<br/>祝你好运!
可以委托办理过户。签订委托协议,订明委托事项或委托范围。<br/>需要公证。<br/>公证是一种程序,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其他问题。看你当地的情况,有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不到场,必须公证。你咨询房管局。
不能,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严格来说,你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房屋所有权人就不是你。
1、被有关部门查封的房产; 2、未解除抵押的房产; 3、业主离婚未办理析产登记的房产; 4、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房产; 5、伪造房屋产权人的委托书进行出售的房屋; 6、卖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 7、拖欠相关税费的房产; 8、未上市的“央产房” 9、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集资房; 10、业主死亡,未完成继承手续的房产; 11、房屋拥有共有产权人,卖方未经其他产权人同意出售房屋; 12、卖方无法提供房产证对于每一个购房者来说,都应该明确一个观念,只要没有完成房屋产权的转移,也就是过户,在法律意义上房子都还是卖家的。
1、成交价3%的契税; 2、手续费:5元/㎡的交易费,550元/套的登记费; 3、成交总价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4、差价30%-60%的土地增值税; 5、差额的5.55%营业税以及附加; 6、差价20%的个人所得税。
卖房增值税的算法如下: 1、非北上广深地区增值税税率及减免规定: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北上广深增值税税率及减免规定: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③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3、增值税附加税缴纳规定(营业税也缴纳,且比例相同):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附加税税额=增值税/营业税x税率,若增值税税额减少,附加税税额也会减少。增值税计算方法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x税率;附加税=增值税x税率。增值税计算器此处以100万房产交易额为例计算增值税:1、征收营业税时:营业税=100万x 5%=50000元,附加税=50000x(7%+3%+2%)=6000元,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共56000元。2、变成增值税后:增值税=100万÷(1+5%)x 5%=47619元,附加税=47619x(7%+3%+2%)=5714元,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共53333元。综合:营改增后,100万的房产税费能减少2667元。
营业税+个税+契税以该房产满五年和未满五年两种情况计算: 第一种,房产满五年,营业税是免征的,同时个税也免征,需要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 第二种,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同时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登记费。 个贷专家指出,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但是,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
1、准备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准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准备原购买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如已婚需要提供 结婚证 原件和复印件。 6、如果已婚,需要提供共同同意出售证明房屋买卖产权的过户。
首先你要确定你的房子可以买卖?如可以的话,你需要签买卖合同,评估房子做资质审核网签通过后便可过户,你所说的费用是房子的各种税,根据房子的性质不同收的税也不同,基本上房子有契税、个税、营业税等
商业拍卖房子过户需要缴纳的税费如下: 1、 成交价3%的契税; 2、 手续费:5元/㎡的交易费,550元/套的登记费; 3、 成交总价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4、 差价30%-60%的土地增值税; 5、 差额的5.55%营业税以及附加; 6、差价20%的个人所得税。
主要看,你父亲和卖家是否为同一个村集体,就是说,是否为一个大队。<br/>如果是一个大队的,买卖合同有效。<br/>如果不是一个大队的,买卖合同无效。
房改房如何销售给你了,应该是你占百分之百的产权,这种情况的话单位不能收回,但有的单位也不允许你销售给外单位的人。<br/>至少我了解享受两套以上福利房的就不少,你还是具体咨询一下吧。如果你是产权人,可以挂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