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我是通过代理办的公积金贷款,下面是我办理贷款的主要流程: 1 买房后,开发商给我联系了公积金贷款代理律师,然后签了一堆文件,包括填了一张申请贷款的表,交钱 2 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去做了个人信用评估(当然需要带一些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3 律师通知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签合同 4 一周后到交通银行去取贷款协议和收据,完成 所以虽然请代理得花钱,但很省事,如果大家工作忙的话,就请个代理帮你办吧,应该1个月办完
一般的银行现在都取消了转按揭这项业务。所以只能先还完贷款再去过户。原因是,以你前夫贷款时,该房产已经抵押给了银行,也就是该房产的所有权是你前夫(包括你),但是处置权确不属于你们。只有在还清贷款后,银行出证明,然后去房管局解除抵押以后在过户。
如果是商品房的话就很简单了,交5.5%的营业税 0.005%的印花税 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要按照(卖价-最早购房成本)*20%的方法交,按照现卖房价*1%的方法交就可以了.
你可以去看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上面有解释: 变更:叫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过户又可以叫转移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免税的话,这两证不重要. 两种方法:1当地房产局证明你及你家人只有这套房产. 2你和你家人对你们只有这套房屋作出书面承诺即可,但不要乱承诺要付法律责任的. 一个到土地局办,一个到建工局办
福利分房涉及很多方面,基本两种,一种是单位已经将该房产卖到个人手中,就是说已经私产化,因此可以买卖(过户),而另一种只是将使用权卖给个人,或者是所谓的央产房,要上市买卖的话,需要办上市手续。 你的问题确实是央产房所共有的问题。一般的央产房上面都有“成字第”的字样。比如海淀区的央产房,上面表明“京房权证***海成字第”的字样,但是不是所有的都这样,特别是外地和不知道和北京是否一样,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本人持房产证和身份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或央产房管理中心进行查询。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及非法所得,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期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按原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觉得不算,购房成本是合理费用,在买卖双方谈价格时,有些是应卖方交的,但强加在买方身上,这种都是私底下的交易,所以不是纯粹的购房成本,而且还有可能造成法律法规的麻烦。最好在先和房地局沟通后再做决定,
赠与,是过户的一种形式。过户包括赠与、买卖、继承、法院执行等等。所以过户是一种统称,只要产权变更都要在过户后才算。 销售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项费用: 一、契税 二、交易费用 三、中介费、 四、各项手续费 赠与嘛,契税是免不了的,在过户过程中的手续费也是少不了。交易费及中介就省了。
如果是你自己要求开发商给你改造才可以收取费用,但是契税是超过原面积才收取超过部分的税、营业税不用缴纳,因为不是营业,土地增值税全国都没有征!即使征也是增值超过20%以上才征,所得税是如果你把这个房子卖掉,超出原来购置价格的利润部分的20%,一般二手房为交易价格的1%~3%。 如果是开发商由于开发你家的位置进行的改造称作“产权调换”,一般是拆一还一,就是按照原来面积置换,超过部分仅仅缴纳契税、印花税,其它都是开发商该缴纳的。
按利润的20%征税。可扣除的项有:买进时的房价,契税,银行贷款的利息,不超过房屋总价10%的装修费用(以装修发票为准,超过总价10%的,按总价10%计算)。 假如你现在卖出是¥100万,买进时房价是¥50万,有银行贷款30万,估约4年利息为¥6万(以银行计算为准),装修花了¥15万,那现在你至少得缴纳的个税为:(现在卖出价100万-买进房价50万-银行利息约6万-装修费10万)*20%=6.8万 具体的最好再咨询当地的中介公司或房产交易中心
有关系,要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要双方签字才保险.否则,可能是圈套或者日后带来很多麻烦.因为,无论如何都是人家双方的财产,要双方裁决的/
1、需要的税费: 契税:1.5%(非普通住宅为3%) 印花税:交易双方各0.05% 如果产权证发放不足5年或者地税局出具的契税税票不足5年,还要交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居住不足5年的,交纳"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20%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你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那么产权过户前你需要先将剩余贷款全部还清方可过户
1、只要遗产分配好了,到公证处公证; 2、拿老人死亡证明和公证到交易中心办理就行了。继承是不需要交契税的。
6%的收费等于营业税+所得税了,根本没有省钱,一般合同更名没有什么贵。可以自己打电话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更名费的收费标准,注意更名后一定重新登记备案合同才生效。
已经出了房地产证,风险已经很小了,请注意2个问题 1\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否:国有 只有国有地才能进行二手楼买卖的。另外国家新政规定城镇居民是不能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所以要小心。 2\土地出让金是否缴清 土地使用权来源是转让或划拨关系不大,重要的是地价是否缴清(土地使用情况栏有写终止日期证明已缴清地价,否则未激清)。如果未缴清地价,二手交易前必须补缴地价才能办理过户。我这边划拨地补差价通常是150元/平方米。 个人意见供参考,你最好到当地房管部门了解相关的情况。
需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局办理过户,在此之前需要先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作为消费品,目前中国的商品房价格被远远高估,作为投资品,是否就可以解释如此高房价的合理性呢?按照资产定价模型,资产当期的价值等于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和,所以资产的基本价值与租金、租金的增长速度、投资的要求回报率、房屋的残值等因素有关。我国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是50年,而房屋产权年限是70年,因此考虑折旧以后,房屋的残值可以忽略不计。在一段时间里,如果房产的基本价值提高,房产价格持续上涨,那么必定会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一个或几个:租金增加了;租金增长的速度加快了;投资要求的回报率降低了。 而国内的现状是:从1998年全国房价出现稳步上扬开始,全国的房屋租赁价格指数保持平稳,2000年以后房屋租赁价格指数开始稍有上涨,每年的涨幅大约为1%,而同期房屋价格的涨幅每年约为7%,同时房屋价格与租赁价格之间背离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至于投资要求回报率,如果用银行储蓄利率作为度量,则也没有太大的变化。这说明,近年来尤其是2003年以来的房地产价格上涨与基本面因素变化的关系不大。 总之,无论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投资品,当前的房地产价格都不能反映其基本价值。从全国来看,房地产价格高估的程度应在20%以上,部分城市高估的程度则更为严重。2002年以来,全国主要城市都出现了房地产价格同步上扬的现象,因此我们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了明显的全局性价格泡沫。 考虑到可居住的因素后,我国东部地区的平均人口密度低于日、韩和印度,也不应该高于德国、英国。而在泡沫经济时期打造了“地价不灭”神话的日本,地价已连续下跌13年,如果中国的土地价格持续上涨,势必造成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外移。 鼓吹中国房价未来仍要大涨的人有一个论据,那就是中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张,当然可以有更高的地价和房价。这个口号很多所谓的经济学家在讲台上口沫横飞地鼓噪了不知多少次了,但遗憾的是没有一个人愿意抽出5分钟时间,拿出计算器随便算一算。 中国平均人口密度是132人/平方公里,日本、韩国、印度、越南、德国和英国的这个数据分别为336人、478人、338人、238人、230人、247人。人口最密集的东部沿海地区平均为407人/平方公里。这与上述几个国家相比并没有本质差别:按适宜居住的面积计算,我国东部地区的人口密度低于日本、韩国和印度(比如,按适宜居住的面积计算,日本人口密度超过1300人/平方公里)。另外如果考虑我国城市人口大多居住在多层和高层建筑里,而德国和英国人口大多居住在低层或独栋住宅里,我国人均居住所占用的土地面积要远小于德国和英国。在考虑到适宜居住的因素后,我国东部地区的人口占地密度应该不会高于德国和英国。 战后的日本由于经济快速发展,重化工业进程和城市化进程使土地供给不能满足需求,现实中的供需缺口加上投机者的推波助澜,使日本的地价在1990年以前连年上涨,造就了所谓的“地价不灭”神话。在造就了“地价不灭”神话的同时,也造成了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外移。 日本的地价自上世纪90年代初泡沫经济破灭以来已连跌13年。2003年,日本的全国城市平均地价已经跌到上世纪70年代末的水平,那么在我国人多地少能成为地价继续大涨的理由吗? 世界上根本就不应该有什么“土地神话”,因为当我们进口粮食时,我们进口的不仅仅是粮食,我们进口的实际上是土地,当我们输出资本时,我们同样是在进口土地。土地虽然是死的,但是资本、人力、商品在开放经济的条件下都是可以流动的,全世界的要素价格一定是趋于一致的,如果中国的土地价格持续上涨,意味着我们失去的是资本流入,是就业,是城市化,是社会稳定,是一系列的事。所以“神话”离我们越远,我们的经济就越安全。 目前有人正在中国制造一个与当年日本相同的“土地神话”。现在如果中国也准备开始一段“神话”的话,捧场的绝对不只是“神话”的鼓吹者,等着捡钱包的越南和印度早就准备好了。 有人愿意买并不意味着价格正常,所以真实需求与价格没有泡沫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如果非要有一个关系的话,在投资品市场上,也是一个完全相反的关系:越是需求旺盛的时候越要警惕泡沫,越是需求清淡的时候,越有可能是价格被低估的时候。 当前还有一个很迷惑人的看法,那就是目前的房屋价格是有真实需求支撑的,购买者是拿着真金白银来买房的,而且购买踊跃,市场一片红火,房屋的空置率也在持续下降,所以当前的价格是健康的,没有泡沫的。这个看法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它确是一句“真实的谎言”。因为价格有没有高估与真实需求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 以股市举例来说:上证指数在2200点是个高点,1200点是个低点,我们通常看到的景象是,股指在向高点涨时买盘汹涌、需求旺盛,股指在往低点跌时买盘不旺、交投清淡。如果越是真实需求踊跃就越没有泡沫的话,那2200点时的泡沫一定低于1200点时的泡沫。现实是这样的吗?说到空置率,可以用发新股做比方,空置率降得越快意味着房子越好卖,代表着新股越容易发出去,显然2200点时比1200点时新股更容易发,那是不是新股越容易发掉的时候就越没有泡沫呢? 其实需求旺盛比需求不旺的时候更有可能出现泡沫,住房空置率低比空置率高的时候价格更有可能被高估。这个在股市里谁都明白的道理,在房地产市场上,竟成为一些专家判别有无泡沫的主要依据。 经济学告诉我们:是泡沫,最好让它破灭,而且越早破灭越好。因为泡沫的出现扭曲了市场价格体系,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泡沫持续时间越长,资源误配的效率损失越大,泡沫破灭越早,对整体经济的冲击越小。然而这个看起来简单的道理在现实中似乎并不那么容易把握。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到目前,仍然是一个半市场化的市场。 一方面,供需两端的行为已经市场化了。购买者通常是直接需求者,无论是用来消费还是用来投资,购买者都是以自己拥有为目的进行购买的,基本不存在单位消费需求。在供给这一方,房地产开发领域也没有太高的门槛,基本上是自由进入的;但在另一方面,价格的形成不完全是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决定的,其中包含了诸多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利益。当本应该作为市场秩序维护者的政府也直接参与到了市场的利益分配,就很难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发现出合理的均衡价格。 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央行就开始警告一些地区政府要关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过热的苗头,但是各地政府几乎众口一辞地宣称本地市场健康发展,没有任何问题,甚至出现了各地官员利用各种机会唱多本地房地产市场的现象,而且越是房价涨得多的地方,政府唱多的腰杆越硬。 仔细分析一下地方政府背后的思维逻辑,这个现象就很容易解释。作为地方官员,其未来的升迁与政绩有直接关系,而所谓的政绩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所以才会有“GDP崇拜”、“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提法。要拉动GDP最直接的手段就是靠投资,要搞政绩工程就得想办法弄钱。如果靠优化地方各方面环境,通过吸引投资增加税收来获得财政收入,速度就太慢了,一届政府的任期只有四年,等自己辛辛苦苦培养的企业能够为财政做贡献的时候,成绩已经属于下一届了。所以最好能找到能够立竿见影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这样的手段目前只有一个,那就是卖地。要让地能够卖得出去,而且能卖个好价钱,有两个主要手段:一是保持房地产市场繁荣,让购买者产生价格以后还要涨的预期;二是垄断土地的出让,让开发商只能从政府这一个出口拿地。2002年以来,凡是房价涨得多的地方,也是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控制最严格的地方,比如杭州、上海、天津等地。 房地产价格的形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博弈机制,地方政府、购买者、开发商、商业银行、中央银行是市场中主要的博弈参与者。其中,地方政府出于获得财政收入的目的是高房价坚定的支持者,而且通过土地垄断等方式有力地支撑了房价的上涨。购买者可以分为消费者、投资者和跟风者三类,由于利益不一致,购买者通常不能一致行动,因而很难形成市场上的谈判力量。在地方政府强有力的政策信号指引下,开发商在下游销售市场和上游资金市场都必须树立起其产品价格会持续上涨的形象,否则很难运作。商业银行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房地产市场是否有泡沫不明朗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跟风,继续向房地产市场投入。惟有中央银行为了保持币值和金融系统长期的稳定,有意愿而且有能力控制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但央行也绝对不愿意让房地产市场暴跌,因为这样会立刻引起金融系统的不稳定,这是其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这几股力量在市场中交汇在一起,互相博弈,使房地产价格即使高估了但在短期内也几乎不可能大幅度下跌。
??q,特?e是港珠澳大?蜍?以後,這是客觀原因。 主觀原因是我認識的大部份香港或者是澳門那?的朋友都那麼認??K且有想法在珠海甚至在三鄉置?I,也是說客觀原因是港珠澳大?蚪ㄔO???硗愀酆桶拈T的交通便利(現在也便利),主觀原因是這一大部份的香港或澳門投資者所??淼乃?q船高,而且大家不要忘?了2008年輕?的通?,?闹楹5?V州只要45分?左右,而現在最快的巴士都要???半小?r。
唉,苦啊! 1:政策放开! 2:开发商故意提高价钱! 3:外地投资商来包炒房! 4:买房人自己的原因,都着急抢房,给涨价创造良好竞争环境!
外来人口太多,房价会继续上涨,江北是投资的好地点,如果工作在道里公路大桥附近,或者是88线沿途,可以考虑购买,毕竟一般人上班都的坐车30分钟左右,江北环境不错
我刚买了房子,我知道: 罗湖:帝王、火车站、东门:9000~12000 洪湖东:7000~9000 莲塘、沙头角:5000~7000 福田:基本都在7000~12000 南山:基本都在6000~20000 海景贵,跟开发商也有关系 西丽的开发刚刚起步,4500~6000 宝安中心区:5000~7000 龙岗中心区:4000~7000 梅林关口的物业见涨,您说的楼盘我不知道,但是普遍达到5000左右了!
发达国家或许更贵。 据我所知像日本、英国大概要达到收入的几十倍、上百倍
大连旅顺地区的房价是多少是2500多把,周遍地区大约1900-2300左右,大学城的附近(盐场一带)目前盐场新村1880起价。
不可能降价,1、土地越来越少;2、政府通过拍卖土地大大提高了土地成本;3、拍卖制度以前有土地尚未建设的都向拍卖的土地看齐提高售价;4、据说要取消的房屋预售会提高成本10~20%以上;5、能源价格上涨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6、国家的建筑定额也在上调;7、国家新推出的建筑节能标准也提高建造成本;8、老百姓的权益越来越受保护,因此拆迁成本大大提高......
南湖现在有正在新建的兴城房产,估计价格在1750元/M2以上,为多层住宅 .其他房产也在看涨. 你如果实在想买房,建议在这个网址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