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户内的地面防水包括:卫生间、厨房、阳台。就你现在的情况建议向你们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反映,由物业管理处进行协商:(1)地面防水保修期为一年,要是你的房子是新房,没有超过交房期限一年的话,由开发商负责修复;(2)超过一年的,由物业管理处协调楼上,粉刷、刮腻子的费用由楼上承担一部分。 2.你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问题可以向物业管理处反映,由物业管理处进行调查,但是物业管理处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因为你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不是家庭财产保险。
你没有权力写入名字,根据新的婚姻法,婚前财产始终是个人的,过去有8年以上变成共同财产,现在取消了,即使你婚后一起还贷款房子也没有你的份。
现在购买无法过户,那么会存在很大风险,至于房产证下发时间更是一个未知数
这样的房子的购房合同无法登记备案,必须要求开发商尽快解除抵押以便登记,否则合同不能生效,更不用说产权是无法办理的,在一定时间如果不能够登记备案就可以要求退房。一般开发商会在房子出售后尽快解押的。
这种横向的裂缝经常出现在框架结构的填充墙的梁下方,就是在填充墙没有干透,还有沉降时就抹灰,造成抹灰后墙体收缩产生裂缝,因为高层都是框架结构,所以墙体都是后来填充的。还有的裂缝可能时施工洞填充不实,因为施工需要留很多通道,就是施工洞,最后填充往往随便用碎砖头填充,为了图方便。 如果其实是这些原因,只要重新填充、抹灰即可,否则需要找开发商维修。
国家在2005年的调控里明确了期房限转的政策,凡是期房和无产权证房产均不得转让。 现在只有少部分开发商还可以办理“改底单”业务,就是将房产直接更名到新的买主名下,但是前提是:房产不是网上签约,开发商尚未将购房合同办理备案手续。
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但未过户所有权不转移。对方现已经取得了完全的所有权,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现在需要去房管所办理过户,否则你的权利仅仅是债权性质而非所有权。对方不办理过户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你可以通过法律强制其履行。
你的房子是什么时候入住的?那一年的房子?出现你说的现象一般就是建筑商在做防水,保温,隔热时没有处理好!如果2002年以后的房子出现以上问题就比较少了!
小区是否通燃气和物业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只要你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就要缴纳费用,没有通燃气,可以在已经缴纳燃气开户费的情况下找燃气公司理论,和其它人没有关系。如果是开发商代收的可以找开发商理论。
买房屋是为了居住的,你在苏州买房子,又长期住在苏州,是可以将户口迁到苏州的,因为国家有这个政策.
您好: 我在昌平的天通苑上班 不知道您的房子租多少钱一个月?是个几居室?
最关键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只要经过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你才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才生效。这个房子才真正属于你,即使没有拿到产权证也无妨。
等一年?太可怕了 好像很多人一拿到钥匙就开始装修了,肯定不会等一年的
建议还是天通苑,由于受制于资金,那么二手房并不好找,其实通州境内也可以考虑,比如在通州的新华大街一带,40分钟可以到国贸。可以考虑贷款购房
您那个抵契税是什么意思呀,我怎么没有听说过呀? 现在能免的就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的收取是按自卖房人的房产证的取得日期算起5年内出售,要收取。 个人所得税的免收条件是:第一,五年后出售唯一住房的。第二是卖出后一年在本地(北京)购房的退还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问题,主要交纳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个问题,还是不明白“低契税),但是一般的税费和房交会没有什么关系呀 第四,不可以。参考上面免税的前提。
你们买卖双方似乎对这一家中介太信任了,装修押金和预交的水电费应该是由你们双方自己协商后结算,就算要支付也是买方直接支付给你,后由你写收据给买方。怎么能交给中介呢? 对于中介吃差价已是司空见怪的了,避免这类问题可以直接与买方约见,洽谈价格。中介只起到促成、协调的作用。 有一点需要补充: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契约时,应尽可能把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期限、随房交付物品、及过户费用的负担等事项约定清楚,尽可能避免纠纷!一旦出现纠纷,应寻求媒体的帮助和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干涉。 要说的就那么多了,希望能给你借鉴
1、如果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你不用负责的; 2、如果是由于管道设施出了问题你是要负责的。 3、像你说的那样如果出了问题,你们双方都有责任的,但主要是使用不当造成的。
好大的经济适用房啊~~~~~ 如果已经和开发商办理了交房手续,则交房后的物业管理费应由你交纳,至于住与不住就是你自己的问题了~~~
那还用说吗,报警呀。但是你想长期在这里住下去的话,那么最好是和平解决。因为无论是报警还是靠武力解决,以后在住下去也很难受。但是和平解决就要找能遏制对方的人在中间讲和。可能要付出代价,但是又不是自己的错,这样也很窝火。就怪自己当初不考察好,买了一个惹祸的房子
<p>穗建信访转字〔2012〕645号<br/>信访件转办告知函徐惠敏:<br/>市府网站百姓热线转来您反映《信华花园二期(华景里)存在房屋严重渗水问题》(穗建信访〔2012〕645号)的信访件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br/>根据我市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权限分工,我委已将您反映的问题以《信访件转办函》(穗建质信[2012]6-14号)书面转天河建设和水务局办理,要求他们将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信访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处理情况答复您。<br/>此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p>
<p>限价房今年暂无销售计划,请关注媒体公布信息或登陆广州阳光家园网站查询。</p>
本案中,乙公司“逾期交房”,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甲到期拒收房屋而造 成的。实际上,乙公司所交的房屋是不符合条件的,因为该房屋没有经过建筑 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还是未知数。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 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 乙公司的辩驳理由得不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107条的规定,乙公司应 对甲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甲只能选择要求被告赔偿 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两者择其一。经法院调查,发现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甲的 租房费损失,因此甲可以只主张被告赔偿房租损失。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期限内交房,但实际上已经是“逾期 交房”了。为了防范开发商找借口逾期交房,购房人要注意以下三点:(1)购 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有专门条款对交房的期限进行约定; (2)关于开发商的逾期交房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都要约定明确、 具体,具有可操作性;(3)对不可抗力的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 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 约履行。 甲作为商品房买受人,享有知悉其所购房屋真实情况的权利,并有权在 其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有权利依据自己了解掌握的情况 提起诉讼。 按照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尽管甲对其提出的房屋建筑面积短 少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因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测量涉及专门性问题, 需要通过专业的测量机构进行,甲在诉讼中申请鉴定并愿意支付相关鉴定费 用,理由充分,依据合法,符合举证要求。根据公平原则,应视为其已尽到举 证责任。乙公司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甲的主张的情况下,则有义务配合鉴定 机构对讼争房屋面积进行测量鉴定。但乙公司未能提供由其掌握的、且为测量 鉴定需要的竣工平面图,导致法院无法通过鉴定来查明案件事实。有鉴于此, 乙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甲关于其所购房屋建筑面积短少的主张 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 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 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 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 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虽未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确无过错的,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该条规 定重点明确了三个条件: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已经实际占 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对未过户登记无过错。 本案中,丙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且人住,只是因为乙的原因才没有过 户,丙没有过错。因此应当从实际出发,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一方的利益出 发,在坚持以登记为标准的原则下,适用过错原则。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 价款并实际占有,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如 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应当认定其已经取得 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当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公平保护第 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査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 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 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 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协议符合房屋买卖的性质。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以支 付建房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的买卖法律关系。该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该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人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竣工预计是在2018年,房价的话目前不太清楚,如果那边有认识的人话,可以让他们帮你问问,但我觉得房子的质量还是挺好的。习大大去考察过那里的配套设施,听说很满意,还对日上防盗门、恒洁卫浴什么的表扬了呢,价格的话应该不低。毕竟那个位置还是有很大升值潜力的。
跟项目延期一个道理。<br/>前期不着急,投入资金和人力不到位。<br/>快要交房了才着急着去赶进度。<br/><br/>不过有个特点,开发商喜欢冬天之前交房,因为北方要交取暖费了。
在没有新颁布的同类型法律法规颁布前,仍将发挥其法律效应,一般规定不会规定其废止日期,其废止应由相同类别的法律法规明确废止或其他事宜。
理论上他们是可以办理登记的. <br/>如果真发生了这样的事,你可以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异议登记,然后在异议登记的期限内(15天)向法院起诉,提出自己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在异议登记期内,这些房子是不能买卖的. <br/>当然,你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
让你欠账有很多可能 我不知道你指的是哪种<br/>假如是借出时:<br/>借:其他应收款<br/>贷:现金/银行存款<br/>收回时候:<br/>借:现金/银行存款<br/>贷:其他应收款<br/>如果是欠了货款 那可以用应收账款这个科目 收回时也是冲掉应收账款
根据你所说,你的房屋已经竣工,那么按照常理开发生不会拿自己的声誉“玩花活”自毁名誉。业主收楼有些需要关注,而有些了解一下就可以了。你要是有耐心我就说一点给你参考:(因为楼上的朋友们该说的“是无巨细”基本上都说到了,但是我看了以后却发现有一点对于你来说很困难:不好判断那些是你目前掌握的知识,而那些是你根本就不了解的事情,你不懂得怎么去掌握呢?) 你不用费心的问题: 1、房屋结构。2、门窗种类3、上下水位置和管道材料……。 你要操心的问题: 1、卫生间防水(这一点你只需要看看是否在相应的位置有没有水痕迹就可以了,部位:房顶、楼下邻居的房顶)。 2、门窗外观、门窗密闭性、玻璃是否有裂纹。 3、上水总截门是否可以关闭严不漏水、下水管道是否有堵塞,管道表面是否有裂痕,接口是否密闭。 4、电源插座接线是否正确,检查方法需要物业人员当时验证,当然你也可以自己检验。 5、房屋内墙平整度察看。 再有就是你在收楼时的文件,记住一定要仔细看,了解你自己的房屋有什么不满意的地方,好与开发商进行交涉。 祝福:乔迁之喜!
这要看合同是怎么签的。一般不会超过+-3%.超过根据合同可以退房,也可以补足。
感谢各位的回答,但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
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2书的情况下,就不具备房屋交付资格,也就说明其房屋没有经过政府国土部门的相关验收,为不合格产品。你的供暖费可以不交。
能退。说明开发商刻意隐瞒严重影响居住的事实,又屡修不好。可协商退房,如果不行,可上告,要求撤消合同,返还购房款。
如他们真的做了,他们已构成“商业欺诈”行为。你不用怕,立即可以去当地“消协”投诉或去人民法院告他们“商业欺诈”! 你可以告诉他们,你可以告诉他们你的这个想法。
首先他房手续不全,就不能要。把你的房子卖了还不退你钱,他又错了。你的退房申请怎么写的?别有漏洞就好,去告他!!
第一个问题,在前期也就是正常交付时没有出示2证,就不具备交付要求(关键为开发商的2证是何时取得) 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由衔接之处,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房地产开发商问题延误交房(保修日期应该按交付时重新制定) 现在你面临的问题为开发商的2证到底是何时取得。
我是河北的,去年购房也遇到延期,刚开始还抱有幻想,现在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交钥匙时,还收各种各样不合理的杂费,告到物价局也不管用。还没验收,就让你签房子全部合格,否则不给钥匙。结果房子一开始就漏雨,我们家还不是顶楼,只是楼头外墙面漏雨,上个月下雨就接了满满两盆水。报修到现在一年多了,一次都不给维修。房管局、电台媒体都找遍了,还是不给修。 我不是一个很能忍的人,但现实不得不让我灰心!
公共维修基金专款专用,由房产所在地的建委统一专门账户管理。旨在房屋进行大修的时候才可以使用,开发商是无权调用的。 卫生间的地面确实不是出于同一水平面,一般下水的地漏要低于其他的平面以利于水流,所以设计成斜坡状,马桶的下水管也有倾斜的。 是不是质量问题没有看到我也不好判断,但是如果只是维修的话,一般都是由物业公司负责,而且在办理入住交房手续的时候,物业公司应该介入交接事宜
建筑面积与实用面积之间没有可以换算的关系,根据高层、多层、框架结构、砖混结构以及户型等诸多因素,一般多层的实用面积比例高一些,高层少一些。如果是毛坯房,交房时开发商会给你一一检验水、电是否接通,通讯自己开通,主要看看房间有无裂缝、门窗是否严密、有无渗水痕迹。物业的收费标准一般物业公司会公示并得到物价部门批准,维修基金有的城市比如厦门市有开发商缴纳,北京示房价的2%有业主缴纳,契税根据是否属于高档公寓、别墅还是普通住宅,其税率是不一样的,要问售楼人员,一般是2~3%。
合同条款不能抵触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找律师与开发商协商,让其认定此条款无效。如协商不成,可提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条款无效。开发商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应以延期交房计算违约金。
所谓5大主体验收,各地略有不同,但一般来讲,房屋验收合格有如下几条: 1.房屋必须有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 2.凡竣工的工程,一般须做到"七通一平"。 3.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 4.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 5.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 6.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只要房地产开发商具备了国土部门的竣工验收就已经具备了交付条件.后期的基础设施的增加只要是前期开发商售楼时承若有的东西都由原开发商承担相应设施费用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不会有推诿情况.
是惠州哪里的楼? 这个问题有点专业,虽然我是学法律的,也不敢贸然解答,你再去法律板块发一个吧,那里有不少专家。 不要心急,总会有解决的办法的。
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 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
答: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的;(二)未拆除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三)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四)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你要先确定,你的门是不是方向对的,门分左开和右开的,如果事先知道门的开向,再装的反向门,是不能索赔的,如果所有门是开发商装的,那顶多就是反向装,索赔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