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不会的,第一套房子你是用第一套房产证办的,和第二套房子贷款没冲突,但是还款人是你一个只要通的过公积金公司对你的人正,就可以了。
如果你第一套住房不是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是用商业贷款购买的,那么你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如第一套住房是公积金贷款购买,现在则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
如果你把公积金提出来就是你有十五万的首付款,住宅的首付20%,你可以买七十万以下的房子,七十万首付14万左右,印花税万分之五,按揭律师贷款额的千分之三,保险费用贷五十万差不多4000元左右。还有入住以后要交的费用,公共维修基金2%,契税3%,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总房款的5%。如果你只打算花这么多钱打就打出这5%。只能买65万左右的房子了。
这样的情况应该不存在,是故意出的题 如果真要回答的话,既然是期房,说明房产商已经5证具全了,原来的协议人只是倒卖的买房名额一样,很可能此人很想买这里的房子但都卖完了,只好找了个愿意出让的,其实没什么选择的,只是到房产商那里改签,一个退,一个买,不过这样的话,这买房的就亏很多;要不就等过户,但他们这样的私下协议法律是不保护的,因为法律规定无产权证的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既然是期房肯定是没产权证的,至于房产商不给该协议也是没办法!对于经过公证有没有法律的依据效力,不是很清楚
合同变更就是所谓的“改底单”,只能找开发商办理。但是如果开发商不愿意或者开发商的商品房合同已经在土地局办理备案,那么就不可能办理了,只能等到房产证下来之后办理,而且房产证下来两年只能办理过户的,还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你们买卖双方最好提前协商不能改底单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税费如何分担,因为到了你们能过户的时候不定还会发生多少税费
完全可以的!不过是上海的规定,我去年底剩下23万贷款,其中15万商贷,8万公积金,我就单独还清了商贷。
如果能够找到付全款的人,你可以按照转按揭的方式办理。 即你与买主一起到房产交易所去,把你的所有权转移给买主,买主同时付给你全款(但在全款中扣除尚未付的按揭贷款部分)。这时,所有的手续就转移给新的主人了。 这个手续较复杂,你可以委托给二手房中介机构去做。 如果不能找到付全款的人,这中间的手续包括一些不确定因素,一般难以成交,详细情况也可咨询二手房中介机构。
你说的这种况的房子现在很多。我也买了一套这样的房子,当时我交了首付,开发商只给了我一张很普通的收据,过了半年左右才签了正式的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做了贷款,而现在又过了一年,但我的产权证还没有影呢。其实这样住着也没什么,反正房子是我的了,物业、银行、供暖所也都承认房子是我的,那我就踏踏实实的住我的了。所以你要想要这套房子,就不要这么犹豫了,否则,等你想好了,或者产权证下来了,房子也早就成了别人的家了。
只要有购房合同和发票,没有房产证也可以转让。 如果你的房子还没办理房产证的话,那么现在转让会涉及到营业税(5.5%),另外还会有个人所得税、契税什么的。 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1、和购房者签订购房协议(建议请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 2、到银行办理按揭还款。 3、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所有房款。 办理手续请到你所在区的房管部门办理就可以了。现在各区的政策还有所不同,建议你先跟房管部门电话联系咨询。
价格还是比较合理的。 公积金贷款最大的问题就是银行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周期太慢,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办理下来。 比较小的中介机构大多没有这个办理的实力,而且亦庄没有什么大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据我所知,在亦庄美廉美旁边的鑫尊地产应该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是如果是市管理中心的那么就可以办理。
个人公积金月缴存70元,贷20年,最多只能贷7万元。如果贷30年,那最多可以贷9万元了。如果结婚了,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那一起贷款就可以多贷了。
强者恒强,弱者不到底不会改势.一般而言,是发生了重大的财务危机,要不就是庄家拆台的缘故.很多崩盘主要是市场资金所为,和基本面的影响不大,但是,有时会有更深的原因,只能说:不可说也.
他有没有商品房合同,可不可以改,如果可以改合同,那你们一起去把买卖合同变更成你的名下,购房发票等全部更名,这样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了。
目前房价居高不下,买不如租,待房价下落,或赶巧买到物美价廉的房在搬家不失为好办法.
我觉得你可以从贷一些款,然后采取等额本金法较好.
现在公积金还款采用的是自由还款方式。每月均还款1113元,每月最低还款额为900元。如果你每个月都按最低还款900元,那你最后一个月就要一下还52000—5300左右了。如果你每个月的还款数都要高于1113元,那你可能会提前几个月或提前更长时间结束还款,而且也会减少贷款的利息。
1.5%的契税适用于普通住宅; 2%的契税没听说过; 如果是非普通住宅的话契税是3%。 普通与非普通住宅的界定标准一般是: 1、140平米(有些城市是144平米、也有以120平米为界的)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 2、容积率1.0以下的为非普通住宅; 3、成交价格高于当年同级别土地地上建筑成交均价》》1.2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
1、业主需要有房产证、原购房协议,最好有妻子的书面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不需要经过公证; 2、第2条你说的正确; 3、完税凭证留在个人手中的,只是有一个底联留存房地局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由此可见,应该交纳营业税
有的区县的房改房,可以根据原购合同的日期确定时限(前两天问,朝阳还是可以的),有的区县不可以,你问问当地的税务局。
土地取得成本就是开发商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的价格,比如120万/亩。土地取得成本是取得开发用地所需的费用、税金等。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下,土地取得成本一般是由购置土地的价款和在购置时应由开发商(买方)缴纳的税费构成。在目前情况下,土地取得成本的构成,根据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的途径分为下列3种: 1.通过征用农地取得的,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农地征用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2.通过在城市中进行房屋拆迁取得的,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3.通过在市场上“购买”取得的,如购买政府出让或其他开发商转让的已完成征用拆迁的熟地,土地取得成本包括购买土地的价款和在购买时应由买方缴纳的税费(如交易手续费、契税)等。 土地开发成本--指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建设费,包括开发区内的供水、供电、排洪、排污、供气、通讯及道路建设费用,这些费用按开发单位价目成本总额包括以下几种,归集并计算出单项总造价后,按土地开发受益面积平摊到土地开发成本中去。 1、土地征用及拆迁费 新区开发含对土地所有者的安置资、树木青苗补偿费、土地附加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及迁坟、鱼塘。养殖场的拆迁赔偿费等。旧城区开发含动迁户临时安置的安置费、自行安置的补助费、私房征购费等。 2、土地购置费 双方在土地交易中发生的价款。 3、出让金 国家收取的款项。包括市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和国家收取的两部分。 4、七通一平费 指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建设费,包括开发区内的供水、供电、排洪、排污、供气、通讯及道路建设费用,这些费用按开发单位价目成本总额包括以下几种,归集并计算出单项总造价后,按土地开发受益面积平摊到土地开发成本中去。 ① 场地平整 ② 勘察设计 ③ 临时设施 ④ 桩基工程 ⑤ 土建安装 ⑥ 管理费 七通一平费用单独施工、计算时计入。 ⑦ 利息 七通一平费用单独施工、计算时计入。 5、耕地占用税 6、耕地开垦费 7、征地管理费 指为组织与管理土地开发工程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费、职工教育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劳保技安费等。 8、占耕地教育附加费 9、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0、南水北调费 11、新菜田开发基金 12、出让金业务费 13、契税 14、利息 目前国内外银行提供贷款均是以复利法计算利息的。所以开发工程的贷款利息,应以复利计息计人成本。 二、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指新建全部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及设备购置费用。主要包括: ① 人工费 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和在现场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操作服务的辅助工人的基本工资。 ② 材料费 工程施工所耗用的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其它材料、结构物及零件的成本,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费。 ③ 机械使用费 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发生的费用。包括折旧费、大修费、附属工具费。动力及燃料费等。 ④ 施工管理费 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和为施工服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 - 工作人员工资 - 工资附加费 - 办公费 - 差旅费 - 检验试验费 ⑤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包括各种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费。 - 供热及换热站 - 供电设备、安装(外接及配电室、配电箱费用) - 电梯 2、小区内公共服务及建设费 指按规划要求兴建 ① 中小学校、幼儿园 ② 健身设施或用房 ③ 医院 ④ 派出所 ⑤ 环境卫生用房 ⑥ 物业管理用房(保安监控室) ⑦ 居委会 ⑧ 商店 ⑨ 停车场(洗车场) ⑩ 其他服务设施 3、小区内公共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费 (单指工程施工费用) ① 道路 停车场 地面硬化 围墙 ② 排水、排污管道 ③ 供水管道、二次加压 ④ 监控系统 ⑤ 供电线路、路灯 ⑥ 宽带及机房 ⑦ 有线电视 ⑧ 通讯线路 ⑨ 供热管道及换热站 ⑩ 园林、绿化 三、基础工程费 (主体工程基础费用)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渣土费 2、人防费 3、中学增建费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旧城改造费 6、公建地费 7、墙改费 8、便道占用费 9、环境保护监察费 10、城市绿化费 五、前后期费用 1、勘察设计费 2、监理费 3、招标费 4、质检费 5、测量、放线费 6、价格评估费 7、综合开发管理费 8、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9、房屋所有权登记工本费 10、物业前期费 11、散装水泥限袋费 12、工程质量监督费 13、工程造价管理费 14、安全监督费 15、劳动定额测定费 16、外省承包工程管理费 17、施工图纸审查费 18、预算费 19、施工噪音管理费 20、专家评审费 六、预备费 1、热力补贴费 2、供暖 3、煤气集资 4、煤气施工 5、供电 6、供水外接 7、排污费 七、经营管理费 企业运行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1、监察审计费 2、资质年审费 3、营业执照年审费 4、治安费 5、卫生费 6、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费 7、城市交通集资费 8、报刊费 9、街道管理费 10、计划生育管理费 11、社会统筹 12、教育基金 八、贷款利息 项目贷款或投资款项的计息,各银行是以复利计息的。 九、不可预见费 十、销售、广告费 1、销售提成费用 2、广告费 3、销售营业税 十一、各种税费 国家和地方政府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十二、总投资额 十三、利润额
只要是买卖双方本人签的,先前签订的合同还生效。
首先要搞清楚该房能否过户?若能的话,可写一份协议,说明原因,比如如你上面所说的为什么是写你朋友的名字而由你去付款,写明应在何时进行过户,不能过户时的处理意见,然后去公证处办理公正,这样才能保证你的权益,要不朋友也许会变成敌人。
你不承认,这合同就无效.因为产权人不是你弟弟,是你. 你弟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有可能被人告诈骗. 解除合同你不承担任何责任.你委托给中介,但你没有认可现在买家的条件.这合同只是买家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是甲乙双方协商的 结果. 中介为了促成交易,在证件不全的情况下就让非产权人也非公证委托人与下家签合同,你们可以去投诉这个中介. 还有,即使你的合同有效也只是处于生效阶段,因为只付了定金,没有付首付款,即使违约,也只能按定金罚则来做.不过,你的买卖合同根本不成立.
如果现在已经离婚,而且有离婚后的法院判决书或是离婚时的财产公证上都有显示这套房产是属于女方,若不清晰还是需要她前夫的公证,具有法律效益文本性的东西才可以。
这叫做低合同价,对上家来说可以省营业税,对中介来说是促成交易。对下家来说是省契税,但下家要考虑到以后自己若要卖该房,则相应的下家也可能要交营业税,若是全额营业税,那没什么影响,若是差额营业税,那就意味着下家要交纳的营业税多,因为交易中心核税是按当时买进时交纳的契税完税凭证来核税的。还有,就是以后若有新的政策出来,如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物业税等,做低合同价对下家都不利,但对上家是一点影响都没有了,因为上家把房子转让后,就与他没任何关系了。 假如下家买房确实是居住,而且居住的时间很长,5年以上,那可以考虑适当做低合同价,但像这样23万的房子,做低到13万,有点过分。目前是省了10万块中的一点契税,但以后呢?这10万块若要征收20%的个税呢? 可以到周边中介公司去了解。 不知道楼主的房子是在哪里的,若是在上海,肯定不可以你这样一来操作.13万的房子,13万的贷款,也就是说你的房子是零首付,银行承担了100%的风险.(尽管你实际不是只付13万.)但银行和交易中心只认你的合同,你想想这样可能吗?你买房一点风险都不担.那你后面的房险也不要投了,反正风险不在你,有事银行担着了,你还省点保险费. 做低价格,对中介一点影响都没有.对上家是100%的利,上家可以少交税,对你是目前似乎有点利,少了点契税,但从长远来考虑,我前面有说,你真的得好好考虑.你的价格做低得离谱!!!
可以到相应的公证部门做遗嘱公证,你婆婆有权利把她拥有房产的二分之一的产权给你也需遗嘱公证,你拥有你公公剩余二分之一产权的五分之一(我不知道你爱人有几个兄弟姐妹,有几个就上几分之一)这也是要做遗嘱公证。你需要交纳200元交易服务费,制图 很工本费,继承不需要交纳契税。
您这应该是房屋的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正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俯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拦空白。)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营业税及附加的税率是5.55%.有没有营业税要看所买房子的产权证的完税日期.看产权证日期是不是满5年以上.满5年以上就没有营业税了.契税一般是房款的1.5%.
交营业税是,从房本下发日期开始算的,比如2001年3月1日下的房本,得到2006年3月1日后卖才没有税,不管房子是哪年盖就是1980年盖的,2006年下的房本,那也得按房本下发日期开始算也就是2006年,,,,,,
这个问题应该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的特性了 在这个问题上站在哪一方的立场上都有理 如果你们的合同里面对这种不可抗力的因素没有特别的注明的话最好的方法是你们坐在一起好好的协商协商.若有注明就按注明走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