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改造项目包含还是比较多的,这个是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参考的: 一、测量施工现场,以房主安装的水电设施确定施工的工程量,做出合理的报价; 二、签订水电施工合同书;尽量明细,以保证双方的利益; 三、进入施工现场,打出水平线,确定地坪位置; 四、以房主的要求为标准,确定水电设施的准确位置,施工开槽前做出;在施工前定好位置,施工后不再改动或添加。如需改动另外计人工费; 五、以水平线为标准挖线盒,以管径为标准开槽,槽体与管径与墙面-10MM; 六、用水泥砂浆稳线盒,要求与墙面齐平,低位、高位线盒在同一水平,要先做; 七、确定铺砖厚度,在铺设线管,给水管,排水管,煤气管,做好固定,必须与安装的水电设施做好对接即可; 八、最后线管固定好,铺设电源线、电话线,网线,音响线,Av线,数据线、门禁线,电视线;也就是穿线; 九、按水电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不埋槽时进行; 十、封槽,封槽砂浆不准高出墙面,管路不准露出;
楼主你们的户型面积算下来,硬装部分至少要两万,最多可能四万的样子。
这个还是看你自己的要求了,预算最后还是根据你要求决定的,选择装修公司也是一样,所以你可以到装轻凇网上申请免费设计与报价的服务、
问题不够清楚,房子加高两层,问题是你的购房合同是哪一套?以购房合同为准办理贷款手续。<br/>2是显然不行的,必须是自己。
少装修一点就省钱一点,其实这个道理应该是很好理解的吧,就像局部装修,肯定就比全面装修要便宜一点,主要就是看你装修的项目有哪些了,项目少一点,价格就会便宜一点。
造价信息的作用只是提供材料价格的参考而已,在上面找到相关的材料价格,然后在造价软件里面把材料价格改成和造价信息上的价格一致就OK了,很简单。<br/> 人工=【所在地项目(例如挖土)所需人工行业平均消耗(例如1个工日)工日】*定额人工基价 人工调整(每年人人工成本会发生变化)。此项定额一般由所在地造价机构统计编制。施工单位投标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经验适当下浮考虑报价(比如A公司施工水平高,挖土只需要0.9工日)<br/> 材料机械道理同上。很简单的,不要想复杂了。
让单位给开个介绍信,然后拿着你的房产证去派出所落就行~
房贷和保险可以理解,一线城市房价高!但生活11500,完全可以节省一点的,自己做饭的话,全国菜价是差不多的。当然如果你是高收入群体就当我没说。
我建议你可以买明珠B(据说a附近居住条件的不多),学校很不错。当然了,你这个情况未来变数太大,说不定10年后明珠不灵了,也不一定
信息价都是收费的 ,很多建材网站上面产看信息也是要收费,我最近在一个叫造价168网站看到广州市最新的信息价是免费的,注册会员就能看到,你要不试试,但只能看到最新一期的
如果你用文要估计你肯定要不回来,可以选择武要或和他洽谈,采取一个合赢的方案!<br/>你去了以后如果他不给的话,你可以跟他闹,再有就是让他降低价格!<br/>如果自己没时间跟他耗,那么你可以花一百元雇佣一个老头或老太太,估摸着半天就能解决问题!
一、收房文件 收房前先要检查房屋所需的三类文件,首先是房屋权属文件,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是否有抵押记载,然后是房屋质量文件??《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最后是各种相关验收表格,包括住户验房交接表》、《楼宇验收记录表》、《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屋管线图(水、强电、弱电、结构)等文件。 二、门 门的验收按照国标主要检查四个方面:每间居室的门在开启、关闭的时候是否灵活、门的检测标志;门与门框的各边之间是否平行;门插是否插入得太少、合页是否生锈、锁是否灵活;门间隙是否太大,塞缝需饱满(门和门锁间的缝隙必须小于三毫米)。 三、窗 窗户的检查按照GB/T 8478-2008《铝合金门窗验收规范》,主要检查五个方面:窗边与混凝土接口是否有缝隙(窗框属易撞击处,框墙接缝处一定要密实,不能有缝隙);各个窗户在开启、关闭的时候是否灵活;窗与窗框各边之间是否平行;窗户玻璃是否完好,3C标识;窗台下面有无水渍(如有则可能是窗户漏水)。 四、墙 关于墙体的验收主要有七个方面:屋顶上是否有裂缝(裂缝与墙角呈45°斜角,有结构问题);承重墙是否有裂缝、倾斜、弯曲、起浪、隆起或凹陷(若裂缝贯穿整个墙面,表示该房存在隐患);房间与阳台的连接处是否有裂缝(如裂缝很有可能是阳台断裂的先兆);墙身顶棚是否有隆起,用木槌敲一下是否有空声;从侧面看墙上是否留有较大、较粗的颗粒或印迹粗糙;墙面是否有水滴结雾的现象(墙面有水滴,说明墙面的保温层可能有问题);厨房,卫生间顶面、外墙是否有水迹。 五、天花 天花验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是否有麻点(如果顶部有麻点,对室内装潢将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是否有雨水渗漏的痕迹或者裂痕;卫生间顶棚是否有漆脱落或长霉菌;顶棚楼板有无特别倾斜、弯曲、起浪,隆起或凹陷的地方。 六、地面 地面主要检查地面有无空壳开裂情况(用小木锤敲,咚咚声就说明是空心的,要梆梆声才好)。 七、卫生间 卫生间需要单独验收,主要验收三个方面:是否有地漏,坡度是否向地漏倾斜;水口内是否留有较多的建筑垃圾;蓄水24-48小时。 八、厨房 厨房也是需要单独验收的,主要验收三个方面:电、水、煤气表具是否齐全;电、水、煤气表的度数是否有零开始在;您住的房间上面的邻居家是否漏水。 九、水 房屋的水是检查的重点,主要可以分为4点:上下管是否有渗漏、打开水龙头,查看各个管道;是否有足够的水压、打开水龙头,尽可能让水流大一点,然后查水表;自来水水质是否符合标准(注意区分市政水和小区自供水);供水管的材质。 十、电 电路的验收必须仔细,不然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主要检查以下5个方面:电闸机电表在户外的,拉闸后户内是否完全断电(主要是查看电闸能否控制各个电源);户内有分闸的、拉闸后,分支线路是否完全断电;各个开关、插座是否牢固;打开电话、电视的线路接口,看线是否连接是否市政供电(每度临时电要比市政供电高0.2 元,而且还没有保障);试一下全部开关、插座及总电闸有无问题;所有灯是否能亮、所有插座是否有电,试电笔就可以。 十一、气 燃气也是检查的重点,主要检查三个方面:燃气是否已经开通;燃气管线是否穿过居室(如穿过居室易有安全隐患,且不符合设计规范);烟道是否安装正确。
如果买卖双方都不牵扯到贷款问题则可以自己办理,持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非常简单。 按你所说的条件办理贷款现在北京目前办不了,现在二手房贷款审批非常困难更何况你还要转按揭
房屋租赁合同 编号: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市)(区、县) ;门牌号为 2、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套内面积)。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 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六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 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 。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2)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 %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产证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设 施 、设 备 清 单 本《设施清单》为 (甲方)同 (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一、燃气管道 [ ] 煤气罐 [ ] 二、暖气管道 [ ] 三、热水管道 [ ] 四、燃气热水器 [ ] 型号: 电热水器 [ ] 型号: 五、空调 [ ] 型号及数量: 六、家具 [ ] 型号及数量: 七、电器 [ ] 型号及数量: 八、水表现数: 电表现数: 燃气表现数: 九、装修状况: 十、其它设施、设备: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使用说明: 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委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拟定,为建议使用。 2、凡承诺使用《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的经营者,有义务应消费者的要求使用。 3、选择 “争议解决”方式中提请仲裁方式时,应填写所选择仲裁机构的法定名称。 4、《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推荐文本中相关条款,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考虑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需要可能做出修改。
只说一点,对开发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达情况进行调研.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新华网 (2002-03-28 15:37:58) 稿件来源:新华社 -------------------------------------------------------------------------------- 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关于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中心字[2004]49号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机电[2004]50号)精神,现就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的通知》(建房改电 [2002] 4 号)规定,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执行,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中国人民银行本次利率调整,活期存款利率和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均未变动,因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也不作调整。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按照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中国人民银行本次利率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未变动,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沉淀资金利率不作调整。 各分中心和各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积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买有预售证的楼,看好了直接签正式合同,免得签认购书交定金后发现合同条款不满意,但不买定金又被没收。
你应该付的是首付款吧!定金不会这么多的,那你为什么还没签合同,是做贷款还是分期?去搜房网,里面有如何教你签合同和签合同当中的陷阱
1、包租房屋就是中介负责出租你的房屋赚差价的行为,中介一般要求你出个基本租赁价,然后再以更高的价转租出去。这个可以由双方商量。 2、房屋的日常维护与修缮也由中介负责,有中介甚至会给你进行装修并买家具。 3、注意事项主要是与中介签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4、包租合同应当有以下条款 包租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房屋的用途; 包租年限; 包租期间的租金约定及租金的增减及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房屋出租及转租的约定; 房屋修缮责任;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1、手续齐备:二手房就怕手续不齐,各种证件应该齐全,尤其是产权证,产权证记载着房产的很多信息; 2、是不是存在纠纷:最常见的就是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出售房产,最好是产权人的配偶出具一份书面的证明文件; 3、注意产权性质:二手房的产权性质一般有二手商品房、二手经济适用房、上市公房(房改房),不同产权性质决定了过户时候发生的税费的不同; 4、税费负担方式:明确税费的负担对象,以免扯皮,尤其是对于房产证填发时间不满两年的房产所涉及的营业税的负担方式; 5、明确交房时间以及钱款的交接方式
1、0首付的房屋贷款已经被叫停,现在恐怕是办理不了了; 2、贷款最高限额是房产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的)70%—80%,也要看贷款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以及资信状况,贷款是由银行发放的,但是是通过开发商办理的; 3、产权状况清晰地在售楼盘项目一般都可以办理贷款 4、至于注意事项,那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要看合同的原文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1、产权类型:不同产权类型的税费是有区别的; 2、钱款交接:何时交纳房款需要注意; 3、注意完税的时间以及房产证的最长办理时间,什么时候领取房产证?
契税1.5% 、印花税0.1%(含房主应交的0.05%)、营业税这个费用一般是和房主协商看哪方出,营业税是5.5%,如果是有中介公司的话,他们的收费标准是不超过3%,一般是2。5%也许有些公司还能打折,如果你需要贷款的话,则需要交律师费、评估费、担保费共计2500元,保险费是按你贷款金额*保险费率系数,有些可能还需要交房本押金,但这个钱是可以退的。 需要注意的是你在签合同的时候要仔细审查房主的身份证和房产证,签合同最好是签三方合同,这样的可以保证透明交易,能够直接和房主谈价格,两方合同一般很多公司会吃差价的,另外在过户前最好不要打款给房主或中介公司,要打款的话最好是在过户当天。 房子的使用年限现在有消息在说可能会增加到100年,这个如果房产证上写了从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就是以产权证为主,如果没写的话则是以国土局备案为主。
1、签合同,上面注明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买卖双方自行商量); 2、双方约好,到南京房管局送件,同时找银行做贷款(银行还会需要你个人的种种资料); 3、十个工作日后,双方约好,到房产局出件; 4、等银行贷款下款,付给卖方; 5、银行退你抵押后的两证; 6、结束。 最后劝你,如果你真的什么都不懂,应该找家大的中介公司(南京二手房买卖做得最好的应该是顺驰)帮你,从签合同到后续事务,否则,可能后患无穷!当然,也许你运气好呢!
若能举证开发商违约,可向其索赔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缺乏证据就只好认栽,对于不良商家,别信任何承诺忽悠,小心后面还有大坑……!祝你好运!
一、不是小产权房<br/>二、应该属于福利房,或者叫政策房<br/>三、这种房产应该不能上市,因为房屋享受了国家补贴。上市行为肯定是非法的。
先不管开发商有没有预售许可证,你交的是预付款不是定金当然是全额退款
是商品房么?如果开发商取得了销售许可,则上述合同约定是有效的。这种约定是双方谈定的,法律不会进行规定。
你好:<br/>根据您的描述和法律规定,两种选择你可以选择其一,利弊得失你可以做个衡量。
提醒你把合同看一下,合同上正常会约定两个方面:一个是房屋逾期交付的问题:“一般以三个月为限,不超过三个月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超过三个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退款并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自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一个是产权登记的问题,一般是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开发商必须具备办理好房屋产权交付的所有手续,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br/><br/>基本应该上按合同办事没问题,有理有据的。
房地产开发成本分为拿地成本,开发成本和开发费用三大类。对于公配及地下人防等公配设施应按31号文件规定,按可售面积进行分摊,当然前提是人防车库物权归全体业主的。 关于竣工结算书的内容问题:竣工结算书,是指一个单位或单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点交后,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结算书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 地基承重力的费用应在开发成本建筑费用中核算。
当然由开发商支付了<br/>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件的规定:<br/>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一栋28层的楼 按正常施工 18个月足够了(施工期) 但是影响工期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资金等情况。 还有就是,15栋楼不见得同时开槽 同时进场。一般的开发工程 都选择分期兴建。这样有利于资金回笼。
您好,是有这种房型,比较少,需要提前预定,在酒店页面详情里查找联系方式,提前进行预定,祝您生活愉快!
您好,是可以的!我们两室一厅有一张1.8米和一张1.5米的床!期待您的光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