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
4月24日才拿到预售许可证,4月14日就预售了.这在法律上是无理的,我看可以认为无效..可以以此为理由咨询一下律师.不要轻易让步.二万元不算小数目,要尽量争取! 千万不要轻言放弃!
首先,要问你的是在交纳两万元定金时是否和开发商签署了购房认购书并得到开发商开具的加盖有公章收款的票据. 如果已经得到以上证明就说明开发商的行为极不合理,因为你已经交的两万定金,就说明你们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你可以选择投诉到消费者协会或者退房.这是由于开发商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你不用负责任何责任.
是啊,但肯定有用吧,只是现在还没弄清楚。
你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先出租。而且开发商没有错啊,国家现在有规定阿为了防止炒房,改底单士不允许的,如果你和开放商有关系那就单说了。
应该是可以的,房主名应该是最后正式合同上的名字为主的!至少他们在确定房主名前征求你们的意见~
可以更改,要收取受理费用,一般是500人民币左右 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政府部门
最好不要买,我在工作中就碰到过好些像你这样的情况 1、集资建房办证需要很长时间 2、即使办证顺利过户费很高 如果要买的话最好签私人合同,去公证处公证
1、户名一定提前想好,一旦确定不容易更改;2、面积确定好,误差的处理原则确定好;3、总价确定好,付款方式、时间确定好;4、交房日期确定好,延期的违约责任确定好;5、装修标准确定好,免得有争议;6、产权证的办理时间确定好时限;7、质量保证确定好。 关键是签订合同后务必买卖双方一同去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才生效,才受到法律保护。
可以到出具发票的部门看能不能补开一张,如果不能,可以把情况向他们说清后,将原发票进行复印,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写明与原件无误。然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取款手续。
如果储藏室有独立的产权,一般应该公摊走廊、通道的面积,而且由于储藏室小而多,通道占的比例很大,要看看产权证的户型图,上面有说明。
当然五证还是很重要的 另外还应该考察一下开发商的信誉及银行是否有欠款 是否存在抵押. "有公司愿意先与我方签订5年租赁合同"是否真实,小心上当
商品房销售办法中有规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超过+/-3%时,买房人可以退房. 商品房销售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滩面积这是对的.
如果贷款已经下来,说明合同已经生效,也就是说已经登记备案,你可以以合同丢失的名义,拿发票和身份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挂失,然后复印那里存档的你的合同即可。
如果你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卖方对交房期限的口头承诺的话,谁违约就只能看定金合同了。以你的表述来看,合同中没有约定交房的期限。此时要看你们签定金合同时房屋的状况,是正在出租,或者卖方还在居住吗?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最好你的信息能更详细些。就你所说的,如果对方违反自己的交房承诺而导致合同不能签订,应该是对方违约,他应该双倍返还你定金,但是如果你没有证据能证明卖方的口头承诺,对方又不承认,那么打官司你未必能赢。
开发商利用了假期的时间差,把责任推给了邮局,按照法律不算违约,可是作法比较卑鄙。
如果合同已经登记备案,即使丢失也没有关系,可以让开发商复印即可,因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有存档,发票则必须催开发商补开,否则无法办理产权。
这个问题现在从你的描述中是没有办法解决的。首先是你母亲的办事方法不对,因为既然是想去世之后再给的房屋,那么应该立遗嘱,而不是直接过户,如果是直接过户的话,那么说明在那时她已经愿意将房产给老二老婆了,那么如何处置是她的个人权利了,你母亲和他人无权干涉的。 如何解决,只能寄希望于老二的良知了
需要出具委托书。 如果当地房地局要求该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的,那么还需要公证处公证。 同时还需要双方的身份证
1、要到土管局办土地过户的; 2、办两证合一是有的,但不是每个地方都能办,有的是分开办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各一个; 3、虽然土地是整体,但房产可以分割土地部分,按比例分配,土管局会计算好的; 4、你能办交易是因为土地整体交易已经过户给开发商了,那么你可以要求开发商为你的房产分配土地的,找土管局问就明白了
如果价格合理是允许的,卖主就是净得32万,如果在北京就便宜死了,关键要看当地的房价来判断是否值得买。
这种情况是不能正常出售的,因为是集体土地并且没有土地证,只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房屋才能出售。
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将来有问题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你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属于恶意逃税行为,(当暗地里这样做的人很多,也很少有人被查的)。2007年交房后你姐姐还必需先办理产权证,在她产权证生效后5年才能过户给你,现在这个社会亲情不可靠的太多了,为了房子子女反目的太多了,小心点为好,省得到时候吃苦头。你可选择用赠与的方式在拿房后尽快过户为好。
1、抵押问题: 房主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也就是说如果房主不还款,银行对该房产有优先受偿权,可以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房产。而且正常情况下,我银行应该已经取得了他项权证。在房产管理部门也会有该房产抵押的记载。因此,现在这种情况,仅仅凭你与房主的合同到房产部门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 应该是原房主将欠款还上,与银行解除抵押,并到房产部门办理解押手续,然后你再与房主交易。否则你的权益不好保证。 2、土地证过户问题 在有些城市,个人住宅的土地证问题管理的不是很完善,一般只要有房产证就可以了。转让、拆迁补偿等都是以房产证为依据(当然如果是带院落的不是如此)。但为了谨慎,还是把土地证过户到自己名下为好,否则将来管理逐步规范后,你再去办会更麻烦。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事项最好咨询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你说的这种情况,肯定没有办理过户的必要,也不能自己跟自己过户啊。 如果原来的名字是他前期的,才需要过户。
根据《土地法》规定,地上物属于土地的使用权人,因此如果有单独的土地证则必须过户,如果是房地合一的就一齐过户了,这种房产土地证上面注明了土地的信息,可以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
带好:房产原始手续,房主身份证,(如果不是房主自己本人办理,还要写一份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还有一份买卖合同 要交契税1.5%,所得税2%,营业税1.5%共5.5%,印花税5元。 只有这些,都是买方负担。 所交费用都是买方出,所以你在添合同时,可以不写原价(因市场本身就有两个价,买入和卖出)你现在这个价肯定是买入价,市场还有个最低限价,你可去咨询一下,你的房价最低是多少?就行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
相关法规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因此物业受让人有权要求原业主配合结清原物业管理费用。另外对于租赁物业而言,出租人应及时了解承租人交纳管理费的情况。相关法规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所以当承租人拖欠管理费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业主支付该费用。 按谁享受物管服务,就该谁来付费你不应该承担前任房主的物管费用,但是如果如果买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新业主无须承担前业主的债务,那你是否承担前任费用就有很大的风险性,只能在目前的情况下考虑一些方法来降低自已的风险。 一、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以前房主欠费的事实,通过与前房主协商或诉讼的方法确定其债权属前任房主所遗留(不过可能会存在你要先行支付该费用后再向原房主索赔)。 二、如果你是通过中介机构所购房产,那么可以向法院诉求中介机构在办理该房产的交易时有违规行为,造成你方的损失由中介机构赔偿。 三、看一下前任房主所欠物管费的时间,如果是二年前就开始欠的,可以利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物管公司未超出追诉时效合法的拒绝物业管理方的诉求。 总之,遇到这种情况,你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房产交易买方一定要详细的取得各方面的情况,如果在买房前能到物管方进行询问并让物管方出具相关证明,那在买卖时这费用就能很容易的解决了(物管公司对于这种证明是愿意出具的,因为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费用流失的危险)
地区不同,拿到证的时间也不同,有的要一个月,有的要十天,是房地局的问题,与中介无关。
不存在恶意贷款和抵押,因还需本人的身份证与你本人前往,另外你还可私下里订一协议,某月某日与之后所产生的贷款呀抵押呀,与你无关。 这应该说是对你有利的,就好似你卖了东西,人家付钱给你了,而东西还在你手中,你怕什么啊?至少说对方日后还要求你的! 最好要定一分协议,在今后交易给第三者时,不管是升值或是贬值双方均不应反悔,最好是有中间人作证,那样更具法律效力。 话应说回来,如果没有这分协议,对你来说是更有利的,到时一旦升值,这就对你更有利了,此时此刻,就看是谁的“势力”大了。一旦打起官司来,你可以说没卖、不愿卖等,还可以说是武力协迫你卖、写下交易协议等,如果没写协议,对方付款凭证掉了,这些对你来说,你都是主动的,而对方是被动的! 但建议还是签一分协议,以免日后产生枝节!那样总是麻烦的! 祝你国庆、中秋快乐!
二手房交易时应注意的九大事项: 1、 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唯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 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 土地情况是否合理。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4、 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5、 福利房屋否是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6、 单位房屋是否侵权。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7、 物管费用是否拖欠。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8、 中介公司是否违规。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沾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9、 合同约定是否明确。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对高科技人员提供的购房款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博士是外企的员工,则取得的房款可视同奖金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如果博士不是该企业人员,则取得的房款按偶然所得计算纳税,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