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佩服你。 <br/>第一:开发商存在的时候,你都不急。现在你倒是急了。 <br/>第二:那你这个小产证的房子现在登记给谁了呢? <br/>如果事实问题来了。我倒是觉得好解决。
1.只要你奶奶和其子女都同意,房产就可以通过公证过户给你老叔,然后再卖给你。<br/>2.不必改遗嘱,主要是后续操作麻烦并对你不利!<br/>3.遗嘱只表明他的份额给你,奶奶仍然持有一半房产。如果没有遗嘱,产权全部是你奶奶的,子女们只有继承权而没有产权。<br/>4.按照上述办法,可以提出直接由你继承。你们通过内部协议,由你付款给奶奶。这样大家的利益都兼顾了。<br/>5.如果卖给你,你就是产权人,户口问题你做主。即使户口不签,也不影响拆迁补偿。
重新分割不可能,应按双方协议分配。法院不会强制女方出售房产。唯一一套住房,一般不会拍卖。
请问开发商有没有给你纸质类型的承诺?你购买房子有没有签订购房合同?
可以申请查看开发商的三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三证齐全的开发商基本就没有问题,除非伪造。
好评率:100%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可以商业贷款,需要收入证明|||:10-->共1人编辑答案2009-12-24 17:34 满意答案好评率:100%单位没有公积金的话就得商贷了~~~~不过利息很高·~~~
好评率:0%关于哈尔滨2010年经济适用房楼盘问题,我局将在项目允许销售的前1-2个月在哈报上进行公示,请关注报纸上的公示。 这是房产住宅局的回复,你就关注哈尔日报和新晚报的消息吧 继续追问:这个我也知道,我就是想知道什么时间能出台!我也不能天天看报纸呀?还有我想知道的是,哈尔滨今年经济适用房都在哪能有,开发公司的地址或者电话之类的!补充answer:根本就不公布,没办法的继续追问:我晕!那岂不是光有资格没有房子买?这个证不喝废纸没啥区别了吗?补充answer:但至少你已经有资格,不用再申请资格了,
申请经济住房条件: <br/>1、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br/>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289元 <br/>3、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br/>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 <br/>5、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具体情况请你咨询街道办事处。
威海的房价目前是6000~7000元,你月收入2000左右,还要吃用最少500,首付起码要15万,攒8年才能负起啊。你考虑一下吧。
外地户口在成都买新房不需要交5000元才有资格购房,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若第二套房在房管中心过户的时候多收取房屋成交价2%的费用。希望对你有帮助!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对赡养义务的定义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方面; <br/> <br/>一、经济上供养 <br/> 有抚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候,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子女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br/> <br/>如果父母有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经济收入,或者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或者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本身生活的,子女可以在经济上不供养父母,但出于尊老爱幼的风俗,子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br/> <br/>上段所说的成年子女本人无经济收入,但是已婚而配偶有经济收入的,也不能免除支付赡养费的义务。 <br/> <br/>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br/>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 <br/>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br/> <br/> <br/>二、生活上照料 <br/> 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父母,如果子女不尽到照料义务,而父母的收入又不足以支付保姆费用的,父母有权力要求子女承担该部分费用。 <br/> <br/>三、精神上慰藉 <br/> 精神上慰藉是指满足老年人精神上、心理上的需求。但是该义务不能要求子女强制履行,只能靠社会道德和社会伦理来调节。 <br/> <br/>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br/>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有维修的义务; <br/>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br/> <br/>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老人要求购买房屋,但子女无能力购买的话,并不属于未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但如果老人现无房屋居住,子女应当接老人到家居住;如果老人房屋破旧影响生活的,应当由子女承担一定的维修义务。
兄弟不用担心,涨价是必须的,但有个缓冲期,至少要5年以上时间才会出现逆转,我相信你也等不了那么长时间了。我今年刚买了套房子119平,县城买的,房价4200元/平米,我不怕涨。我买的时候还是开盘价,谁知道没过4、5天就涨了120元/平米,所以如果有钱的话就去买吧,如果资金不是充足的话就建议首付买,首付越少越好,贷款年限越长越好,这样对你有好处,因为银行利率总没有收入提高的速率快。多层一般价格较高,如果买高层的话就买高一点的,对以后生活有好处,安静,阳光充足。保障性住房按我理解是保障那些没有收入的,拆迁后没房子住的人,你应该不会有的。
如果能够从变更登记上查不出是婚后所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影响离婚时,女方主张这个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br/>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带来帮助<br/> 如果满意,请给予评价,并采纳为答案
你嗦说的华阳那边确实以后会成为成都的一个中心 毕竟天府新城已经获得中央批准 那边买房必定会升值的 软件还是高新西区潜力大点 同时生活标准也高些 买房 还是竟早吧 不然再过两年哭都来不及 基本在每年的8月份买房会相对划得着一些
首先,您与中介、房东三方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我没有看见您们签订的合同,应认为是您提出解除合同的,不知道是否得到中介和房东的同意? 其次,解除合同并不应影响房东、中介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成立,合同的解除并不意味着合同之债的消灭,您应赔中介公司以及房东因信赖合同成立及为履行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其中的损失具体包括中介公司的车马费以及房东在签订合同至您解除合同时,所造成的房价上涨的价格差。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最重要的是,根据《担保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条款,如果双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合同中如果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话,则只能选择一项,不可同时主张。 如果您们的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的话,他们(即房东、中介)则只能选择一项,不可同时主张。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房屋价款的20%大于2万元的话,他们就会选择让您按违约金索赔;否则,他们会向您请求按定金条款赔款。即他们只能选其一。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签定合同与办贷款手续不一定要同时进行。贷款要明年才能发放,可能是银行年度贷款指标年前已经用完。所称订金收取多,这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不同于定金按20%掌握,订金只是一个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作用,也不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我国的法律,不动产的买卖合同要登记备案才生效,很多城市可以网上备案。
只能是你一个人的,合同上写的几个人的名字产权上就写几个人的。 你婚前购买的房子就是你的婚前财产。
签了认购合同能肯定就拿到房吗? 这个问题不是绝对的,房地产开发商完全可以一房二卖的,因为,购房者签了认购合同那只是一种债权,相对权,而不是准物权,更不是物权了,所以,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只要购房者依法办理了预告登记,就取得了准物权,因此,也就具备了对世权.那是就能确保购房者一定能拿到房了.
亲属之间过户也是按二手房交税,没什么优惠。 你要和你舅舅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话,那就是置换。置换的税交的少一点是受益一方取得利益部份交税(比如 你的房100万,你舅舅的110万那你舅舅交那10万块的税) 不过你舅舅的房子还没产权,不能转让或置换。而且有贷款没还完也不好办过户。最好的方法是他的产权证下来后,你把你现在的房子卖了,还了他的贷款。再把他的房子过户到你名下。要现在签合同的话,一定要公证。
你好! 购买一套商品房对普通人来说是一件既要花费大量积蓄、又要费心劳神的大事,因购买商品房而发生的纠纷更是困饶购房者的一大烦心事。因此,在购买前了解商品房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能够对纠纷的产生起到良好的防范作用。目前,商品房销售分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两种,现在试分析购买预售的商品房应注意哪些事项。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商品房的工程尚未竣工前,将正在施工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买者,购买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在合同约定的未来一定时间拥有现房的房地产买卖行为。 购买者在购买预售的商品房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 1、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预售的前提条件,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屋是非法建筑。购买者要在购买前要求验证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以确保该房屋的合法性。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项规定是房屋开工建设的前提,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其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 3、按照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稳定性和如期交房,避免开发商过分依赖预售款从事项目开发,防止无法如期交房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应到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取得该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预售的活动置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商品房预售的合法性。 二、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基本的内容 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合同应明确记载预售的商品房的所在地区、座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竣工交付日期及附房屋平面图等。 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他面积。 4、价款。即预售商品房的价金,包括单价和总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实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 5、房屋交付方式和期限。逾期交房的免则条件。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一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交房期限可以合理顺延。 6、房屋使用性质。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生产用房或其他。 7、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 8、房地产权属登记义务。 9、物业管理条款。 10、纠纷解决方式。如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11、其他条款或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下面说说购买现房应注意的事项: 一、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条件 2001年4月4日,建设部发布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当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二、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的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情况; (三)商品房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约定的按以下处理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后还要注意以下同方面: 一是开发商的五证二书,这是最重要的. 一个合法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齐全的“五证”、“二书”。所谓“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也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分别由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主管. 二是注意合同在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方面的公平原则.对合同不清楚或存疑问的地方搞清楚以后才签字. 三是你说的最小面积108平方一般不构成问题,因为两个70%的规定是地区的总体结构,不针对每个开发商. 四是交房时,先验房后办手续 一看房子质量 二查“两书一表” 三签《房屋验收单》 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发展商能让买家先验房后办手续的并不多。通常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再发批准条,让业主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等业主进得房去,发现存在问题,申诉起来也软弱无力。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房屋质量、室内有害气体超标、公摊不公等问题书面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免留下后患。或者可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对所购商品房进行验收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详细检查房屋质量,包括墙壁、门窗、阳台等部位有无开裂现象; 第二、核对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有遗漏,品牌、数量是否相符; 第三、检查水、电、天然气、上下水管道等是否开通和能否正常使用; 第四、检查是否有规划、设计变更或小区缩水等问题; 第五、检查相关质量问题及室内有害气体超标等问题; 第六、对发现的问题要在验楼单上予以注明,如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不予收楼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 索要“两书一表” 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时按约维修。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作出的承诺。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则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数、墙体结构类型等作出的相关说明。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上已形成大体统一的规范,问题比较少;而目前问题比较多的主要是《竣工验收备案表》。 按照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您验房时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出了问题,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可以追究其责任。 签收《房屋验收单》 在您查看了房产后并准备签收《房屋验收单》之前,您一定先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做一个事先约定,避免日后起纠纷。您要清楚以后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到底由哪些方面构成,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怎么核定,做到明明白白。同时,考察一下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是否具备您要求的管理标准。 其后,还要了解您所买的物业公摊面积有多少,您要让开发商出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做到心知肚明。在基本程序全部完成之后,您就可以签收《房屋验收单》了。 (一)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2、印花税,购房总价的0.05% (二)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2、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有些地方不用 (三)规费 1、交易费 ,购房总价的0.5% 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四)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 2、保险费 ,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 4、抵押登记费,100元
如开发商五证具全.信誉好.期房可以买.应该很便宜.
如果卖方的村子同意买方落户于本村,那就可以买卖,但是卖方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了,买方也不给宅基地。
你好!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你好! 这就是所谓“小产权”房,国家反复强调城镇居民不能买,买了不受法律保护!
乐观来说~!可能是开发商~的一种商业手段~!如果毫无以外,到交房日期,开发商也会预期交房的! 但是最好到房管局查询一下!
这不好说,你说的是不是“小产权房”,就是村镇房屋产权证,按土地管理法,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
婚后购房,可用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凭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带上购房合同(开发商已办预售证的普通住宅)、首付款收据、收入证明等,去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办理审批贷款手续。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除了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建设部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也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 (一)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三)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四)商品房预售违法的。(五)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六)其他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该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即无效,具有溯及力。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则开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五)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如果开发商已经取得销售许可,你交的就是定金。如果你的原因不买了,就是你违约,定金不退。
这是房管局测绘队测的,我买房是也遇到这个情况,钱肯定要交的,但看你买的房子多少平米,只允许误差3%,假如你的房子80平米,你只需补交2。4平米的房款就可以了!
有风险,查清开发商是否真实,签完合同,备完案再给钱,减少风险。可查看开发商证件。并且只和开发商签合同不他第三人签。
我也问过类似的问题,应该不用再做贷款,签完合同两年内,可以拿着购房合同支取住房公积金,支取部分不能高于房子总价。
你应该有自己的公积金帐户的,用你的用户名密码进去就可以看到了 反正上海是这样的
贷款应该只能贷一次,也是规定。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全部结清后,重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再贷。
应该交的 但很多时候,单位都不交,政府也不管 所以只能个人吃亏了 这就是国情
一般按个人的上年平均工资的8%--12%交纳,到退休时将个人和单位交纳的金额和利息一起提取
首先要确定你们是否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是否连续交存1年),若是可以,你们可以找北京市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担保公司来办理银行贷款,具体的手续他们就会告诉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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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如果你有查询卡的话是可以在这个网上查询的,但是如果没有话是无法查询的,你要想知道的话可以向单位要你自己的对帐单,或者你本人拿着你自己的身份证到北京任何一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查询你的余额。
不经过单位的话,应该是不行的,因为要转移还需要单位提供给你相应的资料才可以
北京现在办理二手房过户程序简化了很多,费用也取消了很多 卖方交纳:成交价0.05%的印花税 买方交纳:成交价1.5%的契税,成交价0.05%的印花税,产权证印花税5元 总费用=成交价 X 1.6% + 5元 一般过户的费用由买方出,因为这些费用是买方在取证时才交的
北京现在办理二手房过户程序简化了很多,费用也取消了很多 卖方交纳:成交价0.05%的印花税 买方交纳:成交价1.5%的契税,成交价0.05%的印花税,产权证印花税5元 总费用=成交价 X 1.6% + 5元 一般过户的费用由买方出,因为这些费用是买方在取证时才交的
只表示你所购房能够分摊的土地面积.几百户人去分摊你脚下的这片土地,当然不可能和房子面积相当了.房子修得越高,越密,你能分摊的土地就越少!详情请看我
在北京,赠与和交易过户,费用基本一样,赠与由于涉及公证费用还要多一些. 过户需提交材料: 1、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A4复印件一份 2、 赠与公证书,受赠公证书; 3、 房地产估价报告(计算契税和印花税用); 4、 私有平房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 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核 验原件); 6、 委托他人办理产权登记应提交委托公证书及受 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提交材料的要求: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A4纸(原件与图纸叠成A4纸大小); 3、赠与人,受赠人需带身份证、户口本、名章。 由于赠与要多办理几项手续,建议按买卖过户,买卖合同的成交价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填最低数,可省契税.(契税=买卖成交价*1.5%)
最好在产权办理下来后(按揭的只有产权复印件,原件压在银行的)再过户及在房产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但在产权中心相关柜台将会告诉你相关的所有手续、文件及费用(费用可钻政策,尽量少交,具体问下知情人) 现在部分房屋修建没有得到合法审批的手续,将会导致以后办理产权的问题,或是违规建设,将会被拆除,没有补偿的,北京曾发生过农村镇政府违规用地被拆国家不补偿的先例。 但你的朋友如果按揭真的是办理下来,其间应该已有银行、保险公司对其合法性已进行过审查,那么就是安全的。而现产权办理的周期较长,是正常的(不会低于半年的),只要在当地产权中心办理完所有手续,并过户,就不存在任何风险的。
到你房管局办理,要交纳一定费用。到房产管理部门问问即可!我原来问过的,房管局都清楚,。
如果孩子满18岁,可直接去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按买卖比较简单费用低,契税按1.5%,发证时间各区县不一样3—20个工作日。 如果孩子未满18岁只能办增与了,需要相关公证,契税按3%,房产证还要有法定监护人姓名。
买二手房将要面临的费用大致有:1.首付款,成交价的30%,如果贷款则为成交价减贷款额度后的金额。因为是中介公司代收,所以无正式发票,只有中介的收据(很重要,需妥善保管) 2.中介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成交价的1%-3%之间,是否由你来支付,这要看是全包价还是净价了,如果是净价中介公司一般收取买方2.5%,如果各自承担的话买方一般为1%,卖方2%,服务费是中介公司收取, 可索要正式发票。 3.但保费,担保公司收取视贷款额度而定,一般在3000元左右(应包含银行收取的其他费用,可向中介咨询),有担保公司正式发票。 4.保险费,保险公司一次性收取,计算比较复杂视贷款额度及年限而定,(参考数据:贷款25万18年还清,大概为1300元左右)。在银行交付时给一张回单。 5.放贷银行的手续费或工本费,一般20元。 6.向国家缴纳的契税,有土地出让金,房屋建筑面积*1560*1%(如果是二手商品房则无此项),印花税成交价的1.5%,契税工本费5元, 一般的二手房交易为以上费用,在与中介公司签合同时一定要问清各项费用,除国家契税外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另外中介有一项贷款服务费这其实是但保费,这里应包括评估费和律师费,不过各家中介和各家银行都不尽相同,会有一些出入,切记一定要找个信誉好的大中介。
不需要单身证明,现在过户手续简化了,就算是结婚了也不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了。只要交易所审查该房没有办理过共有和抵押就可以办理。放心办吧我上个月刚在昌平办过。还有人名章也不用啦。
1、收,房价的3% 2、收,房价的2。5%
其实问题没有你想得那么复杂~假如你常年居住在此~并且你身份为农民的话,虽然土地证在他手上~但是你办理了相关的手续~虽然我不知道你的手续是怎么办的~因为宅基地基本上不能过户~但是既已成事实~双方对房屋都有一定的要求补偿的权利~首先~拆迁款中房款肯定是你的~地价可以由你们双方协商解决~最次你也可以拿到50%的地价~并且你的户口在此~可以一次为据协商~一切对于你都是有利的~
夫妻间房产更名两种方式:一种是房产赠与,通过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并进行公证后,再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更名手续,这种更名方式须缴纳3%的契税。另一种方式是转让,通过签订购买 协议,双方可以不进行实际的房款往来,向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方式只须交纳1.5%的契税。相对第一种更名方式,缴纳的契税相对较少。不论是婚姻关系存在与否都按这标准收费。 如果原来产权共有,更名时按对应的比例作为纳税基数。
如果是二手房买卖的卖方在一年之内出售的还需要交差额的5%的 营业税,按照新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交易起来比较麻烦而且有风险。 除非业主答应你可以先付一部分(比如50%)的房款入住,等产权证下发之后过户,过户时再缴纳剩余的房款。除此以外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而且补充协议一定要签订的严谨一些。
你这个问题很麻烦,没有原产权人的配合很难将产权转到你名下。为什么不再买房前审查好所有手续?国家规定没有产权证的房是严禁买卖的,因为中介给你提供的房源不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所以中介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你可以起诉中介公司要求赔偿你的损失。
房产过户费用不是根据面积而是根据成交价格。 买方交:契税1.5% 印花税0.05% 产权证印花税5元 卖方交:印花税0.05% 这些费用是在买方取新产权证时才交 买卖双方需持产权证、身份证、买卖合同3份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复印还需要几块钱。
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买卖。具体情况如下: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例如: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房产过户费用不是根据面积而是根据成交价格。 买方交:契税1.5% 印花税0.05% 产权证印花税5元 卖方交:印花税0.05% 这些费用是在买方取新产权证时才交 买卖双方需持产权证、身份证、买卖合同3份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复印还需要几块钱。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监会 (2005年4月30日)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地区存在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及时解决商品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并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区)、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同时,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各地区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要规范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 三、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地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建设部等部门研究制定。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严格督促各商业银行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切实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尽职工作,建立各类信贷业务的尽职和问责制度。要加大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市场结构不合理、投机炒作现象突出,房地产贷款风险较大的地区,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五、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的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有关具体要求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发展并规范住房出租业,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督促市(区)、县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着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适时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