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5%怎么办,具休流程怎么走?
我在惠州淡水钱江花园5月份买的房,当时销售合同及发票上写的是49平方,昨天我到房产局拿的房产证上写的是46.56平方.相差5%,现有几个问题想咨询: 1.开发商说是房产局搞错了,要重新测量。又说庆祝会时间忙,等有空再去房管局,如果他要这样拖着我怎么办? 2.如果房产局再次测量就是相差5%,他不认的话,我要找什么职能部门呢,期间要花费多少时间和精力,因为我在深圳上班,来去淡水很不方便。按相关法律,只能补5K左右,是否值。 3.我已按49平方缴了1年多的物料管理费,是否拿房产证去可以要求他退还多余面积的钱,以后按房产证上的面积去缴管理费呢
这是有心拖时间的说房,房屋交付后,经房屋交易所属下的测绘部门测量后,出房屋实测平面,如果开发商有异议,会在办房产证前提出复核,已办证确权,一般是不会更改的了。 可直接去房屋交易所登记处咨询,到建设局有关部门投诉,但中国政府部门处理问题效率是出了名的慢,而且约束力差,建议直接找律师发律师信吧,收费也不贵,吓一吓立刻可收到钱。
这是有心拖时间的说房,房屋交付后,经房屋交易所属下的测绘部门测量后,出房屋实测平面,如果开发商有异议,会在办房产证前提出复核,已办证确权,一般是不会更改的了。 可直接去房屋交易所登记处咨询,到建设局有关部门投诉,但中国政府部门处理问题效率是出了名的慢,而且约束力差,建议直接找律师发律师信吧,收费也不贵,吓一吓立刻可收到钱。收起
箭箭兄回答的很有道理,相当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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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差面积是正常的,少的面积他们应该退款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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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全部
你好!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收起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你看一下,你的合同里是怎么说的. 蔡女士与开发商在双方签订的《19号楼定位保证金协议书》中约定,“蔡女士定位19号楼2201号房屋,建筑面积104.2平方米,总房款441516元。开发商保证定位房屋自2001年5月26日至2001年10月31日以内由蔡女士购买。蔡女士定位上述房屋,自愿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该定位保证金自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日起转为购房款项。若开发商在2001年10月31日前不能五证齐全,承诺将2万元定金全部退还。若开发商在此时间内提前取得五证,蔡女士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正式购房契约。”蔡女士于签约当日支付2万元定位保证金。开发商则没有按约定时间将五证办理齐全。蔡女士要求双被反环保保证金. 开发商辩称:蔡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定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且协议亦未约定要双倍返还定位保证金。开发商采取自愿原则收取定位保证金,而蔡女士为提前订房保证房号,主动要求交纳定位保证金,并约定相关买房事宜要等签订正式合同时再定。开发商表示,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中已作出约定,若开发商不能在2001年10月31日前办齐五证,要退还2万元定金。由于未能按约定办齐五证,理应退还2万元定金。而蔡女士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认定为理由不充分。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蔡女士支付定位保证金2万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所以,要区分好你叫的到底是什么样的钱,合同里面应该有明确的说明.
算了,接触过这个的都知道这只是糊弄业主的东西.无非就是拉几根线,装几个监视器,弄个网络就叫智能化.太假了. 看看国外的智能化住宅,那才叫智能化,国内的最多称的上是网络化. 如果真看重这个,还不如去看看环境,毕竟舒适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