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地方不一样,有的地方是房地合一的。 问一下同一城市同一个区的别的房子,如果都没有土地证就没事了,如果有的有你就不要买了。
首先工业用电和住宅用电的费用是不同的,再者供电局没把电表装到你家,当然不用交电费,物业有什么权利收电费?不交他也没有权利断你电!
你直接到北京市建设局和朝阳区建设局的网站去看看,这样会找到真正适用的法规政策的.或者先大概咨询一下文号再去找.
首先你要看有没有房本, 再核对一下身份证, 然后再谈合同的问题,合同中一定要说明各种的费用谁出,比如:物业费,取暖费,物品要是损坏了由谁出钱,等等。这些东西都在协商。
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chm) - 管理资料|行业资料|天天更新|迅达资料.. 全部资料栏目 热点新闻 资料名称 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chm) 所属类别 房地产综合资料 整理时间 2006-5-24 13:08:...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chm) 本资料是收费会员资料,下载本资料需要扣除计点会员帐户 19 点,如果是VIP会员下载则不需要... 46K 2007-11-8 - 百度快照 上的更多结果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 ,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对提前终止合同做出约定;对房屋维修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
首先你要看一下这个开发商是否可靠,这点在你买房子之前应该就调查好了,所以如果可靠的话就不会把钱卷走,另外,办证税费是应该业主自己负责的没错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 ,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对提前终止合同做出约定;对房屋维修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
具体的这个问题你可以去网上搜下110 在出来的第一个网上问问 那里有很多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他们是在线交流的,给你免费的详细的相关的二手房的解答 希望对你有帮助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房屋交易手续费 买方:3元/平方米 卖方:3元/平方米 穗价[2002]97号 粤价[2002]108号 买卖双方承担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企业登记80元/宗 个人登记50元/宗 每增加一人每本证书收取10元工本费 穗价[1999]217号 穗价[2000]58号 穗价[2002]123号 穗价[2003]104号 粤价函[1999]532号 粤价[2002]163号 计价格[2002]595号 穗价函[2003]387号 穗价[2003]1号 买方承担 权证印花税 5元/本 买方承担 印花税 买方:房屋产价的0.05% 卖方:房屋产价的0.05% 买卖双方承担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缴交方 契税 买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按产价1.5%计收,其余按3%计收 买方承担 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具体标准由调房总站核定 •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自住满5年且是唯一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转让住宅未满2年全额计征营业税,已满2年免征。其他按转让收入与上手发票的差额计征,不能提供发票全额计征。 卖方承担 土地出让金 • 按照房屋所在地段的标定地价计收,具体标准由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所核定。 • 私人住宅按10%计收,私人非住宅按50%计收。 • 交易一方是单位的按50%计收。 • 已购公有住房按1%计 卖方承担
是要押金,一般都是押一付三的,这个你倒不用担心,押金到期如你没其它欠费是要如实退回你的,但有的话会从你押金里扣除的.其它注意的就是一定要找一家正规的中介公司,要不然会有很多麻烦事,所以这点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购买二手房的人应只缴契税、产权登记费和办证费,至于房屋与2006年对比差价问题不存在补税费。因为现在不是进行房屋的买卖交易,即使要交税费也应由卖房人负担。
其实现在先找个床位住下,等找到工作了再找房子会更好些。避免跑冤枉路,浪费上班族视之为“金钱”的时间。能直接找到房东租房当然更好。需要通过中介租房的话,应选择有良好口碑的房屋中介,正规的中介公司看房之前是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的。 找中介的时候记得问中介要张淘房卡。还有就是一定要签合同,明确细则,例如水暖~物业等。
有这个方面的政策法规吗? 我家一层 准备砌两层 高度6.5M 我家后墙距正后方家(2层房屋)正房外墙6.2M 请问我的房子能砌吗? 房子位于城郊农村。 你好,我家就在扬州。 现在的政策法规对于建筑而言,是没用的。 只要你砌房的时候,没人举报就OK。 告诉你个办法,如果有人举报,你就暂缓施工。 过几天再砌房。 这样就OK 了。
经查孙景春(我的爷爷)在烟台所成里忠义胡同10号共有房屋8间,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时出租6间,建筑面积68.23平方,西厢2间空闲,建筑面积22。74平方,当时8间房全部纳入改造。1985落实私房政策,对于出租6间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改造起点应予改造,空闲2间予以返还,但因属危房已经拆除,按规定给予残值补偿,按每平方15元计算为341.10元。残值补偿款已于1985年9月2日由我的叔叔领走。
首先应该防止中介冒充个人,然后收取中介费,还有防止二房东,如果二房东住在那里还好点,不然收了钱然后找不到就惨了,一定要签正式的租赁合同,最好是能看到房产证,总之一定要慎之又慎!!
公司承租的个人的房屋,应有房屋租赁协议,税金由你们单位来出,发票没有办法开出,可以到税务部门开票,原则是税金应该由出租房主承担,不过,协议规定由你承担,你可以以出租者的身份到税务机关开票
合理!!因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署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开发商授权给物业公司对写字楼实施管理 存在法律效力!租户有一定的保障!
区分主要在在合同的解除上,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定期租赁合同只有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其它还有几种合同解除的情况,所有合同都一样)的情况下解除,否则就属于违约。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两者主要区别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而定期租赁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具有任意解除权.定期租赁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而不定期租赁合同是非要式法律行为,其他方面没有多大的区别.
一、请问公房(就是没有房屋产权,有居住权的)能不能改承租人? 在合同中写了"可以匀给有本市户口,住房困难"的, 请大家帮忙分析. 公房没是没有房屋产权,只不过是产权单位是国家,能不能改承租人,不是原公房承租人有权决定的,有权决定的主体是该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公房管理单位。 问题补充:我想请问,我和现在的公房承租人是亲戚,他想直接转给我,用什么手续,多少花费。 你亲戚没有这个决定权,决定权在公房管理单位。
我们家饭店的店面是租的居委会的,租赁合同今年九月份到期,可现在我们接到居委会的通知,说店面已被卖掉,并要求我们在五一之前搬走,或者提高租金。我想咨询知晓法律的朋友,我们家跟居委会是签了合同的,他有权利单方终止合同吗。我们有什么样的权力。 你们的租赁合同是定期租赁合同,居委会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居委会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居委会继承履行合同,如果造成你方损失的,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补充:“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我想再请问下,这个法律条文里的“合理期限”是怎么定义的。 你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来理解。
无任何法律效力。不过现在一般都是靠自己良心在做事,只是建议你们还是再签一份合同,这样对彼此比较公平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空调两台(型号: ),热水器(型号: ),浴霸(型号: ),饮水机(型号: ),音响两台(型号: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可以重新签订一份涨价后的新合同,因为在法律上看来,补充合同和新合同的性质是一样的。
仿佛是看不出来有什么太大的差别,最好补充一下为什么会问到这个问题 如果说真要强调“文本”的话,我想区别就在于前者强调的是一个关系,一种合同关系,后者强调的是一种物证和书证的结合,也就是有一份东西表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例如:在法院里,你说,我们曾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这就属于前者,然后你拿出那份合同,也就是拿出合同的文本,这就属于后者,是一种证据。 你可以口头说你们有合同,但如果发生纠纷,你就需要有文本的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是你和对方已经签定好的合同,上面有具体约定事项,双方的签字盖章;房屋租赁合同文本是空白合同,只有公共的内容,但是没有你们双方的约定信息。例如: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张三 乙方:李四 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甲方: 乙方: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 ,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 8、应对提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
具体法律条款没什么可说的,您可以自己参考,但这其中可能会牵扯到合同法的学理解释。法院的审判也会考虑如下问题: 1、我国合同法中,对出租方中有“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要求。就是说出租方在租赁前应确保其他人对出租物不享有物上的请求权。说白了就是:租房的一方应当对出租物的绝对的所有权。 本案中,出租方在出租物抵押之时,明知出租物的权利存在明显瑕疵,却隐瞒真相,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显然,该合同是一个典型的可撤销合同。 2、可撤销合同中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在解除合同时赔偿无过错方的经济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但无过错一方只能任选其一。就是说,你们可以要求出租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数额自然是高一点好。 3、公证处只能就某一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就是说,公证处仅证明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这一行为,至于房屋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不在公证范围内。出租方也许想借此蒙蔽承租人。所以,公证处不承担连带责任。 4、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以下方式解决。(1)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律上有“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你们可与房屋的所有权人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后的租金,应支付给新的房屋所有权人。(2)、解除合同,对方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 你们要注意该案的举证,可聘请合同法专业律师处理。我就是法律系的学生,能提供的帮助就这么多了。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 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章 出租登记 第七条 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第八条 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提供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 (二)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动儿童入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三)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 (四)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理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交验、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税代办服务等; (五)提供维权服务信息;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基层管理服务站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基层管理服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 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第十四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十六条 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 (一)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妥善保存。 (三)按照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要求提供房屋安全检查结果。 (四)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 第十九条 本市对房屋租赁经纪委托代理业务实行银行代收代付、风险准备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四)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 (五)不得占用、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资金。 (六)不得居间、代理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房屋租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安、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房屋管理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基层管理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卫生、计划生育、建筑结构安全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报告上级出租房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未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民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使用未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出借、出租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店铺租赁合同 店铺商铺租赁合同格式样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 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 市 区 号门面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二、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间内有:消防设施及供配电等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不再另行付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五、租赁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 六、合同有效年度租金共计为 元(人民币)。 七、每一个租赁年度按月计算。 八、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每月10日前交上月电费(甲方出示供电局收费发票)其它费用,双方协商补充于本条款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甲方 (一) 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 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三) 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手续。 (四) 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由于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五) 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次引进同类(饰品)商户。如违约应向乙方赔偿 元人民币经济损失费,并清除该商户。 (六) 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房租扣除。 十、乙方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二)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十一、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 元人民币为定金,在正式入住后五日内将第一月的租金 元人民币付给甲方。 十二、乙方从第二次付款开始,每次在本月前5天交付。 十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第六条 房屋装修或改造 十四、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 续租 十五、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六、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八条 其它 十七、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十八、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内书面答复对方,在十天内得不到答复视同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十九、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 二十、乙方营业时间根据顾客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 违约 二十一、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已交纳定金后,甲方未能按期完好如数向乙方移交出租房屋及设备,属于甲方违约。甲方每天按年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延误期的定金,直至全部收回终止合同。 二十二、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租金。 二十三、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二十四、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1%的违约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 二十五、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将乙方已预交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二十六、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营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第十条 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二十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八、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一、甲、乙双方需提供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一条 其他 三十三、本合同正文共五页,随本合同共六个附件: 附1:甲方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 附2:用电及防火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附3: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4: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如果能够通过建设局或建筑档案管理部门找到该楼房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维修。<br/>其次看是否可以使用公共维修基金。<br/>如果公共维修基金不能启用的话<br/>根据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公平原则,需要由需维修的部分的所在单元的楼层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这就是所谓的大产权和小产权,不做实体分割,减小公摊和使用面积,现在很多综合体商业都是这么划分的(我爱铺网)
1、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 2、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定金(订金或押金)阶段: 在这个阶段房屋买卖合同还没有成立,严格来说不存在退房的问题,实际上是退还定金的问题。 2、已经签订了合同但是尚未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想退房首先与对方协商,看是否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要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签订正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如果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的,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要求对方履行。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违约,且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后签订的解除协议的效力)。 3、已经签订合同并部分实际履行: 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已经付完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是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在这个阶段解除合同既有买方的原因也有卖方的原因,比如卖方觉得房价在上涨,不想卖了,想反悔。或买方觉得房价在下跌,也不想卖了。这个阶段除与上述要求一致外,还涉及物业装修损失,搬离时间等问题。如果卖方违约,装修的损失应经过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装修损失,买方还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解除物业管理的合同,如果达不成协议买方可以向法院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房产证办理完毕阶段: 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完成转移,除非合同里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买方不能办理退房的。如果卖方已经为买方办理完毕房产证,但是卖方垫资或中介公司垫资,且合同约定如买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买方退房及承担相应的损失。
1、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 2、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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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导致房屋漏水的根本原因,是业主对防漏环节不重视所致。在购买新房时,业主就应当着手起检漏工作。房屋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出具室内检验报告,然而开发商几乎无人愿意出示,这就给房屋上下排水和防漏埋下了隐患。所以,业主在房屋装修前应当先检查房屋的防漏设施是否合格。其次,入住后装修不过关也会引发渗漏问题。装修过程,砸墙、开水槽、铺线路时,很可能破坏房屋原有的防水层,导致漏水。在新建的楼房中,卫生间和厨房地面的防水层如已按规范完成,只要防水层不被破坏,一般不会出现渗漏问题。但不少房屋在装修中,往往会因增加了洗浴设施或进行水路改造,而导致原有的防水层被破坏。因此,装修后必须对防水层进行修补或重新做防水施工。尤其在更换卫生间原有地砖时,要先用水泥砂浆做地面找平工程,再将地面完全清洁干净后,做防水层,这样可避免防水层因厚薄不均而造成渗漏。
1、保险退保手续不要忘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2、违约金就高不就低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 3、定金双倍退还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4、办房产证前退房更省事业主是在房产证办完之前办理退房手续,如果拿到房产证后装修房屋时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问题需要退房,通常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鉴定过程,然后走诉讼之路,拿到胜诉证明后办理退房手续,过程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