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最主要的是利率不同。这是对老百姓最大的实惠。今年调整完之后,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上是4.59%,商业贷款是5.751%(6.39%优惠以后) 第二,贷款对象不一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是管理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商业贷款没有这个限制。 第三,贷款额度不一样。商业贷款现行的额度一般最高是房屋价值的80%,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现在一般到90%-95%。 第四。两者采用的担保方式不同。商业贷款一般采用在房产抵押登记前由开发商或担保公司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在抵押后采用抵押的担保方式。公积金担保方式是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所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其中两者的费用不同以及贷款限额不同,公积金现在一般最高是40万,而商业贷款没有。还有一些保险的不同
能贷多少款,和每个月缴费数关系不大,和实际累计缴费有直接的关系。最多是实际缴费的10倍。 打95533,按你的住房公积金卡卡号,能查询你实际累计缴费数。
只要你有公积金,并且夫妻双方都没用过,你就可以用,不给用你可以告他的. 没有80多平米,而且有公积金的人,其实是条件最好的了. 费用为抵押的公证费加手续费,顶多200-300.但有的城市要交贷款保险钱,一般为1000-2000居多
按照政策规定,缴纳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是劳动者所应享受的合法权益,均不受户口所在地(不管农村、城镇户口)影响,你应该咨询一下当地的房地产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登陆网站。必要情况下,可向主管部门申诉要求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
可以申请把公积金提取出来买房,贷款时只能用商贷了,因为你所买 的房子和你的公积金不在同一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规定的,公积金只能在本市用于货款。所以你想在外地买房只能申请出公积金了,而不内它贷款。
首先是两者的区别 第一,最主要的是利率不同。这是对老百姓最大的实惠。今年调整完之后,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上是4.59%,商业贷款是5.751%(6.39%优惠以后) 第二,贷款对象不一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是管理中心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商业贷款没有这个限制。 第三,贷款额度不一样。商业贷款现行的额度一般最高是房屋价值的80%,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现在一般到90%-95%。 第四。两者采用的担保方式不同。商业贷款一般采用在房产抵押登记前由开发商或担保公司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在抵押后采用抵押的担保方式。公积金担保方式是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所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其中两者的费用不同以及贷款限额不同,公积金现在一般最高是40万,而商业贷款没有。还有一些保险的不同 其次是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如下: 首先要和房屋的开发商咨询,看看他们的项目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及是否与代办公司,据我所知,一般开发商都和这些公司及律师有合作。 程序一般都是固定规定的,现给你参考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2婚姻证明 3首付款发票 4房屋买卖合同 5学历证明 6职称证明 7借款申请表(到公积金管理部领取|) 8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管理部领取) 9抵押物评估报告 10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 11单位售房实施方案及售房请示 14当地房改办的批复 15收入证明。以上肯定不足,且各地要求不一。仅供参考 商业贷款的要求比较简单了,主要有: 本人真实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收入证明以及到银行签一些资料
我现在要买一处朋友的集资房,要求一次性付清26万,我没那么多钱而且又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条件不符合)想问一下有没有其他方式可以贷款. 有,把这套房子作为二手房转让做商业贷款. 我现有一处住房能否进行抵押? 可以做贷款 怎样贷款划得来? 用你朋友的房子做商业住房贷款最合算,因为此种贷款利率最低且可以分月还.而做消费贷款不但利率高很多,而且一年就要\还一次息,第二年续贷或还本,压力相对较大.
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信息表示:2006年从5月8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以下贷款由之前的3.96%调高至4.14%,5年以上贷款由之前的4.41%调整至4.59%。
一般隶属国家机构或由中央直接管辖的机构的公积金缴纳都是国管的,而在地方的企业或在地方的分支机构所缴纳的公积金是由市管的,即地方管理,县及以下没有公积金管理中心
贷款的额度主要由自己缴存情况确定,由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但是各地政策不一样,现简单说说北京的政策 目前一般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40万。如果管理中心评定你的信用等级为AA级的话则可以上调15%,如果是AAA级,那么上调30%,分别是46万和52万。期限最长30年。如果购买商品房,首付是房屋评估价的10%,其他性质的是5% 申请额度的基本公式如下: (借款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比例-400元基本生活费)/拟贷款年限一万元贷款的月均还款额。 拟贷款年限一万元贷款的月均还款额一般如下: 1年,利率4.14%,月还款额852.14元 2年,利率4.14,月还款额434.87元 5年,利率4.14, 184.80 10年,利率4.59% 104.07 15年 76.96 20年 63.75 25年 56.10 30年 51.20
如果你是单身,你最高可贷款5W,如果是已经结婚,切夫妻两人单位都还不错,最高可以贷10W了. 每五万需要一个担保人. 贷公积金是比较合算的,可以好好考虑充分利用哦!
可以,但是要单位出具证明。我建议你和你姐姐的证明分开出,我的意思是说你姐姐是按购买房出证明,你就出房屋装修!
公积金不一定能拿出来,因为你在外地购房,没有在公积金所在地购房。 公积金只有在缴纳所在地买房才可以享受 你如果想把公积金提出来,必须满足条件之一: 1、在公积金缴纳所在地买房 2、户口迁出公积金所在地或户口本身就不在公积金缴纳所在地 3、退休
冲贷那天,公积金中心会核实还有多少本息没有还,如果冲贷金额大于未还本息,就只冲未还的本息。
公积金贷款审核流程 1.资格初审。由管理公积金缴纳人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办理申请者资格初审,审查申请者是否符合6个月连续缴存或累计12个月缴存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 2.贷款资质审核。办理人将自己的有效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首付款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交到相应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者做贷款资质审核。 3.由评估机构对所购房屋进行评估并缴纳相关费用。 4.相关文件再交由住房担保中心进行审核。 5.公积金审核。 6.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 7.在住房担保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最好的办法还是过户,其他的办法都存在风险,只能是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然后等到过户条件具备之后及时过户。
其实影响不大,你不放心得话可以去政府负责更改门牌号得部门取得变更门牌号得文件,作为你的房产位置变更后&变更前是一个地方的证明,这样就不用变更证件了。
按照实际成交价格(或者过户申报价格)的5.5%的营业税,其中包含0.5%的城建附加费和教育费附加
具体要看你们双方合同签订是否约定额外费用负担,如果未列,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退回定金.
1、过户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局; 2、过户时候提交双方身份证,产权证,以及房地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3、如果现在还有贷款的话,那么只能是先将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之后按照二手房贷款政策重新申请贷款,现在没有真正意义的转按揭,有些担保公司可以办理垫付资金的转按揭业务,但是收费也比较高
你可以请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你家或医院办理房屋全权委托公证到你的名下,你拿着公证书就可以自由处置房产了,记得写请委托你办的事宜及房款的收付问题,费用不是很高,北京是200-300元。
拿着你们的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房本到当地房地局过户,房本下发日期没有满五年要缴纳营业税,是合同价的5.5%,普通住宅的契税是合同价的1.5%,不知道您的房产是什么性质的,房改房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合同价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房地局,尽可能的作低一些.(如果您暂时不打算将此房再次出售的话)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是国家的,不像房产,土地你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如果土地是经过出让并且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你拥有的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是划拨的或农村自留地那么你拥有的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这不管是那个城市应该是一样的
要交的`是5.55%的营业税~反正未满5年的现在都要交不管是什么房子~除非你是老胡同志
办赠与手续就行,首先办理赠与公证:20元/平方,其次拿公证书、房产证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需负担3%的契税
"手机"说的对一半,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契税和营业额由谁来交,但事实上卖方不会把这些税费凭空的送给买方(非亲非故的),其实所有的税费都是由买方来交的.只不过是你没看见而已.
首先要出示你与你父亲关系的证明。 然后去改房产证的名字。 这属于无偿过户,但也 需要小部分钱 到当地房产所去查好了 最简单了 。
首先您没有签署房屋买卖协议没有约定双方事宜,并且你家那面已经过户,着只能让您下次买房必须找家正规中介办理,签署三方买卖协议这才对您有益的,
合同条款并不严谨,乙方根据“第六条:尚诺已方与厂方发生住房所有权纠纷时,由甲方负责调解;”要求补偿2万元;这种情况只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年以后再办理过户也不是不可以,问题是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房屋的产权依然属于对方,这五年中间会存在很多变数,对方可以用该房产贷款,也可以用于抵押,或者说可以推翻原有的交易,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你就完全陷入被动,所以,要慎重考虑.
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购房时间的认定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做为购房时间。
“5月15日.乙方通过中介,购买甲方一套物业.以45万成交.费用按国家规定各出各的税费以及佣金.合同有效期是一个月。” 既然是按照国家规定各出各的税费--那么营业税按照规定就应该是由卖房子的乙方出的,也就是乙方出。 按此推断当然是乙方违约。
有影响。 例如买方通过公证书甚至采用作假手段将房产抵押,在抵押之后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那么还款人就是尚未办理过户的原业主,此外,由于没有过户,日后如果国家增加新的税费种类,很可能会在过户时候造成买方和卖方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王震律师答:你所说的公摊是大了些,但公摊的大小是受综合因素影响的,板楼和塔楼,小区的配套实施的多少等都有很大的差别,没有一个确定比例的规定,你只有证明开发商把不该公摊的地方计入了公摊面积,才能认定开发商违约,否则不行。
王震律师答:主要看房屋买卖合同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入住时通气,则不需要交该项费用,反之需要。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用你老婆的名义贷或者用你的子女的名义撒,谁的年龄合乎要求就用谁的贷。(但人家也愿贷才行哟)
共产主义社会总会到来的 不过你我肯定是赶不上了
当然是经济适用房的房价低,要不然怎么叫经济适用呢,一开始人们都称这是特困房,现在多少人争破头皮得抢啊。
房价与各区的生活环境、收入水平密切相关,市中心黄浦、卢湾、静安房价较高; 现在徐家汇地区、天山地区的房价已经紧追上述区域;闸北、宝山房价以前是低价位的,现在也反弹,二手房接近8000元每平方米。上海市的正常房价内环线应在10000元左右,中环线在8000元左右,外环线在6000元左右。
可以啊,因为照你所述的该购房合同只有你签名,这就代表是你单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对方还没有对你的意思表示作出答复或反映时,你都是可以变更你的意思表示的,你可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你于某年某月某日签名的购房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对方没有作出任何反映(对方要有证据证明已作出答复或反映),放弃在购房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当然好了 还会升的 不过到2008之后有希望降一些下来 自己考虑好
阳市长陈政高在视察“房交会”时表示保证住宅市场供应,让更多的市民买得起房子——— 政府不许房价大涨 昨天是本届房交会的第四天,刚刚从广东考察回来的市长陈政高一大早就专程赶到房交会现场进行了参观视察。在了解到本届房交会异常火爆时,陈政高高兴地指出,沈阳的环境越来越好, 经济发展必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大发展。 让更多的市民买得起住房 对首次摆进“房交会”的“沈阳市首批政府补贴房”展位,陈政高给予很大关注。他说,政府补贴房是市委、市政府为确保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做出的重大举措,这批总面积为40万平方米的住房售价大大低于市场价,有关部门一定要运作好,把好关,杜绝各种腐败行为发生,确保真正符合条件的市民买到房。他说,为了让更多市民买得起房,市政府一要保证住宅充足的市场供应,不允许房价大幅上涨,二要努力提高市民收入水平,今年上半年我们的人均收入提高了16%,如果以后保持这个增长水平,就会有更多的市民买得起房子。 沈阳房地产市场“最健康” 在浦江苑展位前,陈市长问开发商:沈阳的房地产销售情况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怎么样?这位开发商表示,沈阳的房子销售情况已经与上海差不多了,比全国其他城市都要好。陈市长表示,沈阳市商品房交易面积去年是500万平方米,今年将达到750万平方米,而明年争取达到1000万平方米。陈政高认为,沈阳的“房交会”越办越火爆,这是沈阳大振兴的表现,也充分反映出沈阳蓬勃向上发展的一种态势。 铁西房子“火”与环境有关 在听到有关人员介绍“在本届房交会上铁西区的房子特别‘火’”的情况后,陈市长非常高兴地表示,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成果,主要是与铁西区两年来进行的老工业基地改造分不开,而且与这里环境发生的巨变有着很大关系。他说,经过一系列的工厂搬迁后,铁西的空气质量大大提高。 在视察位于铁西新区一个楼盘展位时,陈政高还建议在下一步的开发中应在园区内建一个湖面。“凡有水的地方房子都好卖。”陈市长笑着说。(
乌鲁木齐的普遍房价只有1500,一套60平方的房子月租有400-600,而80-100的大概也只要10几万就够了